4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多次公开通报某些医疗医药公司关联商业贿赂案件,多起跨度近十年的商业贿赂案接连曝光。

请输入图片描述(没有字数限制)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两则消息时间上的“巧合”,释放出明确信号:医药反腐正从“行政高压”全面转向“刑事高压”,而某些医疗器械公司的事件恰成为新旧监管体系交接的标志性注脚。
这份司法解释首次将“带金销售”正式入刑。
针对医药企业、医药代表关注的入罪门槛、责任切割、量刑标准、公私主体等核心矛盾,(法释〔2026〕6 号)均给出了明确答案,包括:
医疗领域行贿入罪门槛直接下调50%,单位行贿20万元即属情节严重,医疗领域行贿被列为从重处罚情形;
取消非国家工作人员量刑“双标”,普通医生、民营药企人员的行贿受贿,量刑标准完全对标公职人员,无轻罚空间。
堵死医药代表个人行贿与企业“责任切割”的漏洞,只要行贿为单位谋利、资金来自公司,即认定单位行贿罪,追责覆盖一线医药代表、管理层、实控人乃至董事会。
“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责任切割”的合规幻想,就此堵死。
此前,某司在致歉声明中承诺“立即终止相关失信行为、解除涉案业务员劳动合同、全面梳理内控流程”。但5月1日新规落地后,此类处置或将从企业自律升级为司法强制——不仅当事人面临刑责,企业本身也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步入刑。
从2025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划定“9大高风险场景”合规底线,到6月国家医保局建立“行贿即出局”信用惩戒,再到如今两高司法解释刑事兜底,一套“前端合规+中端惩戒+后端追责”的无死角治理体系已然成型。
医药行业沿用二十余年的“带金销售”模式,正式进入倒计时。
01、医疗回扣直接入刑,主管授意即为“单位行贿”
法释〔2026〕6 号明确将医疗、食品药品领域行贿,纳入法定从重处罚、降低入罪门槛的特殊情形,直接标志医药“带金销售”正式入刑,行业反腐从行政监管全面升级为刑事严打。
第二条、第四条明确,医疗领域行贿入罪门槛减半,直接加重量刑。
对单位行贿
普通标准:个人≥20万、单位≥40万入罪,个人≥200万、单位≥400万认定“情节严重”;
医疗领域:个人10万–20万、单位20万–40万即入罪,个人100万–200万、单位200万–400万即认定“情节严重”。
单位行贿
普通标准:≥20万认定“情节严重”,≥200万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医疗领域:10万–20万直接认定“情节严重”,100万–200万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专家解读,此次调整对医生而言,3万元回扣就可能被追刑责。
责任穿透,堵死企业、员工“责任切割”漏洞。
第十六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一)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二)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罚金。
核心结论,为单位谋利、资金来自公司,单位担刑责。
精准规制新型、隐性腐败,受贿数额认定细化,全面收紧医疗反腐财产监管尺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差额300万- 1000万为差额巨大,≥1000万为差额特别巨大;用于非法活动、曾因瞒报财产被处分,从重处罚。
隐瞒境外存款罪: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300万即构罪;用于非法活动、曾因瞒报境外存款被处分从重处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并配合转回境内,可认定情节较轻。
一般财物:按收受时的财物价值认定。
股票/股权:已获利按实际获利认定,未获利按案发时市场溢价认定。
贵重物品(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金属):真伪不明须鉴定,价值不明须认定;票据齐全且双方无异议,可不做价格认定;按受贿人授意购买的,以行贿人实际支付金额认定数额。
给医药圈的贿赂牵线人划清红线,彻底堵死“只搭桥、不担责”“截留好处费”“骗公关费” 的漏洞,和第三条介绍贿赂入罪门槛配套,实现医药贿赂全链条追责。
介绍贿赂与行贿/受贿共犯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骗取财物→以诈骗罪定罪;
分国有资产仅分给管理层→以贪污罪定罪;
此外,量刑规则,取消非国家工作人员“双标”,全行业对标公职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完全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公职人员标准)执行。
02、密集组合拳:从合规指引到刑事兜底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并非单一刑事新规,而是前端行政合规防控+中端信用惩戒+后端刑事定罪追责的闭环体系,三大政策层层加码、无缝衔接,形成无死角治理格局。
第一拳:2025年1月|前端合规底线(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系统梳理学术拜访、业务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佣金、捐赠赞助、医疗设备投放、临床研究、零售终端9大高风险场景,明确合规红线与禁止行为,要求企业建立合规组织、风险识别、审核、举报、培训全流程体系,为企业划定“不能做”的行政底线,实现合规要求场景化、具象化。
禁止通过超低价/无偿投放设备,与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采购耗材、配套设备最低数量或金额”,或约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耗材采购价,以不当获取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禁止假借超低价/无偿投放设备之名,规避、干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设备的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影响招标结果。禁止借此名义向医疗卫生机构输送非法利益,或为其及人员“利用超低价/无偿设备非法牟利(如强制销售高额耗材)”提供便利。
明确要求医药企业:根据业务特征确定高风险领域,梳理“设备+耗材”捆绑销售等潜在风险,形成风险清单。同时,建立“合规审核机制”,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财物收支,确保无“超低价设备”绑定“高额耗材”的隐性利益约定。此外,建立“风险应对机制”,若发现捆绑销售风险,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如终止违规约定、内部追责),可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拳:2025年6月|中端信用惩戒(国家医保局)
落地新修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按行贿金额划分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级评级:
行贿5万-50万→失信;50万-100万→严重失信;100万以上→特别严重失信;
失信企业直接限制挂网、中标、配送资格,用行政手段切断商业贿赂利益链,实现“违规即出局”的前置惩戒。

2025年三季度新规执行以来,截至2026年1月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已约百家。
*** 名单文末
第三拳:2026年5月|后端刑事兜底(两高)
法释〔2026〕6号正式施行,将行政违规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带金销售”从行业违规变成刑法打击重点,行政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免予刑事追责的唯一防线。
三大政策形成合规指引、信用惩戒、刑事追责的全链条治理,预彻底终结医药商业贿赂“罚酒三杯”的侥幸时代,实现司法规则与行业行政合规指引的配套衔接。
03、个人和企业都不能越过的“法律红线”
近期医药领域曝光的商业贿赂相关处置信息与司法判例,直接暴露了传统营销模式的合规硬伤,也让法释〔2026〕6 号的刑事规制落地更具针对性。
4月9日,国家医保局曝光两起医药商业贿赂典型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
云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单位行贿案中,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甲为保障公司耗材在医院持续使用,以回扣形式向两家医院多名骨科医务人员输送现金累计110万元。法院认定单位行贿罪,企业罚金25万元,王某甲获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云南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青海某医院工作人员康某受贿案则展现了受贿端的严厉追责尺度。康某在担任医院科室主任、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转交等隐蔽方式,收受多家医药企业耗材回扣、好处费共计超90万元,最终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两起案例覆盖了医药商业贿赂的行贿端企业责任与受贿端人员追责,和法释〔2026〕6 号的规制重点高度契合。
5月1日新规落地后,医疗领域行贿的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责任穿透更彻底、量刑更严苛,企业若仍沿用带金销售模式,不仅会面临高额罚金,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一线业务员都会被层层追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无论岗位高低,收受回扣均会被依法严惩。
刑事高压之下,医药行业终将回归产品、学术、创新的本质,这是监管的要求,更是行业长远发展的唯一出路。
截至2026年1月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