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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资本+互联网”下网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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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友202211228

2022-11-27 10:1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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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互联网本应该是推动人类的进步的技术革命。在资本眼里,互联网却是获取高额利益的“角斗场”,是掠夺财富的工具。  

马云所言:“不是中国实体经济不行,是你的实体经济不行了。”的背后隐寓是“不是你不行,而是你没钱”。不管你信不信,我相信了。打败实体店的不是电子商务本身,而是资本的猎杀及不正当竞争。如果你能烧1000个亿,卖“XX”肯定都会火爆。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网络社会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还在悄悄地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

 只有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当今网络社会生产关系及主要的矛盾,深刻认识到“资本+互联网”垄断的本质是靠无偿占有用户的流量而获取利润的,才能创建一个“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网络社会。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上的革命,更是一场观念上的深化与社会革命。

 

一、再说网络大战本是流量垄断大战

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波澜壮阔的“战争”史,从电商、外卖、O2O、网约车、新零售等,每一次新的互联网产业的推广,随之而来的必定是一场波澜壮阔的烧钱大战。 

 

 1、入口之争:互联网第一次世界大战” 

2009年“3Q大战”被誉为“互联网第一次世界大战”。

起源于360安全软件更新了一个新功能,那就是可以检测到QQ是否在侵犯用户隐私。这显然让QQ非常难堪,为此,腾讯立即指出360浏览器有推广黄网的嫌疑,并且在2010年11月3日宣布所有装载360软件的电脑将不再提供QQ服务。这让腾讯和360之间的厮杀到了白热化状态。

整个3Q大战持续了四年,一直到2014年以360败诉才结束。

 

 2、线下之争:O2O千团大战

2010年Groupon神话在美国骤然兴起,随后一年里,拉手、美团、窝窝、满座等五千多家网站携海量资金杀入团购大战。大战期间团购网站都疯狂地烧着钱战况惨烈,千亿融资化为泡沫。美团在寒冬降临前拿到阿里的压哨投资,笑到了最后。

2015年,美团又一次在外卖大战中脱颖而出,一统江湖。  

   

 

3、支付:2014网约车大战

    2014 网约车大战,在腾讯支持下,微信支付联合滴滴启动打车红包,日送400万。背靠阿里的快的迅速跟进,网约车补贴大战就此拉开帷幕。从2月开始到5月,打车比坐公交便宜。出租车司机更是赚得盆满钵满,刷单不止,吞噬着补贴红利。 

    马化腾2015年演讲中曾说:网约车大战一天可以亏4千万。

    后来,独角兽Uber挟全球资本杀入中国,以巨量补贴推出优步,网约车大战再起。2015年,滴滴在中国市场损失100亿人民币,Uber损失10亿美金。2016年大战终局,滴滴收购了优步。

    网约车大战改变了中国出行市场格局,后滴滴时代网约车价格不断飙升,出租车抽成也水涨船高。

 

4、下沉市场之争:电商巨头直接的战争

随着用户红利消失,一线城市用户增长乏力,下沉市场逐渐成为电商主战场。2020春节之际,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各大电商平台发起年货大战。

淘宝推出村播、明星主播、总裁年夜饭等个性化服务推广淘宝年货节。

京东出资百亿,推出了拜年神器,用户可以免费领取888元拜年金,抢占下沉市场。

从2020年12月20日起,拼多多年货节发放了总额高达40亿的红包。

 

事实上,互联网大战就是一场“烧钱大战”,大战目标是垄断市场,天量资本没有用于科技创新或基础建设,而是用于同质化竞争、圈地抢市场、恶性价格战、伪需求补贴、流量竞价等投机取巧换市场。长远看垄断会扼杀创新、扰乱市场。

互联网大战背后透露出来”资本+互联网“垄断模式的创新乏力及盈利能力的不足短板。随着流量红利逐步消失,抢占流量入口、抢占用户成为网络平台的主要商业模式。

垄断不停,大战不止。 

 

 

二、“资本+互联网”下网络社会的生产关系

 

1、“资本+互联网”下网络社会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规律依然适用于网络社会。在资本+互联网时代,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网络社会生产资料包括用户、数据内容、平台。

平台包括平台本身及平台服务等,这是网络中一个节点。

用户是指网络服务的使用者。网络用户分两类,一类为数字内容的使用者,另一类为数字内容(服务)的创造者。

数据内容主要指平台数字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网站上的商品信息。

 

流量是指用户创造或浏览数字内容的时间及浏览量。

“资本+互联网”下网络社会的生产力主要是流量。 

当今网络社会里,生产资料(用户、数据内容、平台)全归平台占有,平台提供数字内容及服务(免费或付费),用户通过设备创造或使用数据内容并产生流量。平台通过流量变现或流量分发获取利润。 

理论上,网络社会的生产资料归平台占有,平台是靠无偿占有用户流量赚钱利润。 

认清当下“资本+互联网”下网络社会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当今网络社会垄断的本质及把握未来网络社会的发展方向。 

 

2、 UGC模式,谁养活了谁?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基本思想是平台提供网络技术及服务支持,平台用户负责内容制作及内容分发(即用户生产内容)的平台模式。这是web2.0的思想精髓,目前无论是社交平台(微信等)或电子商务平台(阿里、拼多多等)都是UGC模式或改进型。

UGC对应的是PGC(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专业生产内容)。原来是四大门户网站基本都是PGC模式,现在都已经不怎么风光了。

 

UGC模式的核心就是平台用户创造内容并负责分发吸引流量。如微信的朋友圈和淘宝的店铺。本质上说平台内容、流量是由用户创造的,用户拥有支配权。事实上,由于“资本+互联网”垄断导致平台内容及流量被平台无偿占有。这也是一种剥削,赤裸裸的剥削。

当然,这种剥削比资本主义对工人的剥削更具有隐蔽性。当互联网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的时候,“资本+互联网”垄断通过对平台的支配地位,强迫(二选一)或诱使用户使用平台服务,从而占有用户的流量。

 

所谓互联网思维或IP营销,都是平台诱使用户创造数字内容及产生流量的手段。原因很简单,资本对平台的占有,决定了平台必将占有主要利润。个体IP的价值有如工资,是出卖流量的报酬。  

 

3、“资本+互联网”垄断本质是流量霸权

   “资本+互联网”垄断是资本无序扩张结果,资本垄断市场常用的方法为:

首选网络入口垄断。网络大战争的是流量入口,抢占入口,消灭业竞争对手。

其次流量分发渠道垄断。通过并购或入股方式抢占流量分发渠道。

最后用户垄断。用户分两类,一类是平台使用用户,第二类平台服务内容提供用户。

 

“资本+互联网”下网络社会的生产力主要是流量,流量变现是当今互联网平台盈利的主要模式。随着在社交、电子商务、支付等应用领域互联网红利的消失,下一轮互联网+、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等应用红利还没显现,流量垄断及流量霸权成为必然选择。

 

垄断平台凭借存量用户及流量垄断地位大量汇集信息流、资金流与产品流,逐步建立起自己生态圈。这个生态圈是封闭的、排他的(腾讯的微信可以捆绑美团、京东、拼多多等,但却封杀淘宝),其目的就是更好的经营平台存量用户,从而控制流量,用流量生成新的流量。 

 

 三、“资本+互联网”垄断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

   1、“资本+互联网”垄断的主要矛盾

”资本+互联网”垄断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互联网应用需求与垄断资本的矛盾。垄断阻碍了互联网应用的发展。  

美国众议院在对Google,Facebook反垄断调查报告中指出:Google的竞争优势维持行为既阻碍了竞争,也削弱了垂直提供商投资于新的创新产品的动力,提高了市场准入价格,降低了搜索质量;Facebook采取战略收购和抄袭产品的方式扼杀竞争对手,并维持高竞争优势。

美国众议院调查报告建议,“恢复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强化反垄断监管,强化反垄断法的实践”。

根据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阿里巴巴集团反垄断调查处罚结果,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共计182.28亿元。要求阿里加大平台内数据和支付、应用等资源端口的开放力度,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促进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及新型网络应用的不断涌现,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寡头为了保证其对网络用户的占有及网络流量的垄断,必然通过各种方式遏制新应用的推广。“烧钱大战”只是垄断寡头的一种疯狂。凭借着资本优势及流量垄断,互联网寡头通过并购或抄袭等不公平竞争扼杀新应用的普及。

目前“资本+互联网”垄断已经严重阻碍了互联网应用的发展。并引起的全球范围内的广泛重视。  

2、“资本+互联网”垄断的次要矛盾

  “资本+互联网”垄断的次要矛盾“资本+互联网”平台垄断与互联网用户之间的矛盾。随着“资本+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容及服务的独占,为了获得更高额的利润,平台用户和平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个矛盾具体表现为:

  第一、垄断平台与平台内容提供者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平台依托着垄断地位,不断增加对平台内容提供者的剥削(如外卖平台提高了商户抽佣比例,电子交易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增加店铺费用等),垄断平台与平台内容提供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  

  第二、平台用户需求的多样性与平台中心化之间的矛盾

“资本+互联网”垄断的本质是流量垄断及流量霸权,为了更好的经营用户及流量,垄断平台通过“排他性”限制平台服务内容,人为干涉平台用户自由选择权。

例如抖音的链接就无法分享到微信平台;不同外卖平台对餐饮门店提出了“独家”入驻条款,否则就提高抽佣费率;搜索引擎被收买、滥用,造成不公平竞争现象,大量优质产品由于没有资金做推广,难以被客户搜索到等。

    另外,平台内容的同质化与低俗化日益明显,平台数字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平台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第三、平台服务与产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随着流量红利的消失,产业互联网逐步变成的产业网上交易中心。

    事实上,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分工合作的产业链,为了保证产业链上各个节点(服务)之间进行充分的协作与信息共享,需要一个能保证每个个体都能参与的去中心化的网络平台。但是垄断平台的中心化特性限制了垄断平台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变现的限制了平台用户选择权,从而阻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平台垄断催生了网络犯罪

“资本+互联网”垄断快速发展,导致法制监管的落后。资本+互联网好像一头脱缰的野兽,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深深的困扰着网络社会。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网络犯罪14.2万人,在刑事案件总量下降背景下,同比上升47.9%,表明我国的网络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当前网络犯罪新态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平台与犯罪主体相互勾结,犯罪行为更隐蔽

2021年1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版规定,刷单炒信行为将最高罚款200万。

实际上,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及不诚信行为往往是平台与犯罪团伙相互勾结,利用平台的内部规则的不透明性,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谋取利益。 

这类犯罪取证难,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受害群体往往选择放弃司法渠道解决问题。

 

2、犯罪团伙的黑社会化、专业化、区域化

网络犯罪案件大多涉及多个环节,多人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互相合作,形成一条犯罪的产业链,共同犯罪、集团化犯罪较为普遍。

网络犯罪日益专业化。如中安民生“以房养老”一案中,涉及1000多套房子,涉案资金达60多亿,数十家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这类“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的混合升级版”案件,涉及刑民交叉、中立行为评价、套路贷认定、刑事对民事契约的影响、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的确定、犯罪融合的全面评价等。在审查起诉时,考验着办案检察官的知识和综合能力,其面临的挑战可想而知。

犯罪团伙地域特征明显。比如,福建晋江、广西宾阳、湖南娄底等,往往是整村的有组织犯罪。


总之,还是还是那句话,“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互联网本应该是推动人类的进步的技术革命。在资本眼里,互联网却是获取高额利益的“角斗场”,是掠夺财富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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