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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零售渠道,抬高医院药价: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

ZAKER新闻

2021-04-1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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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再亮剑,这次是药企。


4 月 15 日消息,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公众号,2019 年 11 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 年至 2019 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


同时,扬子江药业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等措施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约 92% 的被调查对象承认协议存在并予以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药业具有通过维护零售市场的药品价格,进而抬高医院渠道基准价格,最终实现维护医院渠道价格的目的。


据处罚决定书,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 300 余种,其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在市场上也属畅销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扬子江药业聘请中介公司监督的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京东等。


中介公司与扬子江药业协议约定 " 互联网页面展示价格为协议规定价格;协议所有产品均为维价处理,直接把目前线上价格统一维护至协议价格 ",中介公司还定期向扬子江药业提交所有商家的价格信息监测及处理结果。


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的规定。


2021 年 4 月 15 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8 年销售额 254.67 亿元 3% 的罚款,计 7.64 亿元。


ZAKER 新闻出品


文 / 李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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