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36岁,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门店担任美容师。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晚上9点下班时,领导要求她留下来排练年会舞蹈。由于感到疲惫且未提前通知,王女士选择直接回家。
在微信工作群里,王女士提出建议,希望公司能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以免员工过度疲惫。门店主任对此回应带有讽刺意味,王女士则表示“话中带话,就不好了”。
第二天,王女士被门店经理叫去谈话,经理提出她可以留在原门店或调到其他门店,但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有任何怨言。王女士无奈之下选择辞职。
公司在王女士辞职后发布了辞退公告,列举了三条辞退理由:对顾客不负责任、抱怨年会排练并顶撞领导、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规范。
专家指出,跳舞不属于王女士的本职工作,而是额外要求。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王女士当天已经工作了12小时,再要求她加班跳舞显然不合理。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员工拒绝参加年会跳舞并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王女士对此感到困惑,并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这一事件凸显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组织活动时应考虑员工的合理诉求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