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现象,在笔者研究美国的证券化产品时,有着同样的感触,或许,我们创造出了“2423532161”这样的《沂蒙山小调》,自己却并不能分析之,理性之分析。我不禁对美国的证券化产品的逻辑拍案叫绝,什么MBS、ABS、CMO、CDO、CDS等等,于是不敢独享。那么——对于市场(Market)呢?
个人博客谈论的不仅有财经,还有音乐、程序等,请一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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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一首小诗分享:


以及开篇博文《什么是破产》
什么是破产
破产英文名为bankruptcy,表明一个自然人或是其它实体(entity),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法律地位。在大部分裁判下,经由法庭命令强加“破产”,这种结果主要由债权人发起。
破产并非是无力偿还债务之人所拥有的唯一法律地位,而“破产”这一术语,因此并非是无偿债能力(insolvency)的同义词。在有些国家,比如英国,破产仅仅限于个人,其它形式的破产程序(比如清算和法律处罚的执行等)则局限于公司。在美国,破产则是更广范围的正规的无力偿还债务程序的适用。在法国,同源词“banqueroute”则用于欺诈性破产的案例,而术语“faillite”(倒闭(failure)的同源词)则用在法律定义的破产上。
·词源
破产来自意大利名词“banca rotta”,意为“破裂的凳子”,这可能来源于热那亚共和国的广泛的习俗,捣坏“货币兑换商”的凳子,或是计算器,来表明此人已经是无力偿还债务了。或者,这只是一种比喻。
·历史
在古希腊,破产并不存在。如果一个人欠债了,祂没能力还钱,那么他和他的老婆、孩子以及仆人都要被强迫进入“债务奴隶制”的状态,直到债权人重获损失——这是由他们的劳动所偿还的。在古希腊的很多城邦国家,有限债务奴隶的期限是五年期,债务奴隶有生命危险的保护,而其他常规的那种奴隶则不受此条规约管制。然而,债务人的仆人则被债权人保留到截止日期,强迫给他们的新主人服务一段时间,通常是更为恶劣的条件。此条法律的意外则是雅典,这里由索伦法案禁止债务奴隶,故而,大部分雅典人的奴隶都是外国人(希腊或其他地方)。
1542年的《破产法案》是英国法律处理破产或无力偿债的第一部法律。破产,在东亚也有记录。根据马基里奇(al-Maqrizi)成吉思汗(Genghis Kha)的法典《札撒》(Yassa),就包含一个规定,凡破产超过三次的人,都要被执行死刑。
整个国家都因公债无力偿还倒闭的情况也有。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Philip II)分别在1557、1560、1575、1596年宣布过国家破产。根据Kenneth S. Rogoff的说法,“尽管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在1800年以前还是有所限制,我们仍然能列出各种违约国家,如法国、葡萄牙、普鲁士、西班牙以及早期意大利城邦国家。在欧洲的边缘,埃及、俄罗斯以及土耳其也都有习惯性的违约现象。”
·现代法律以及债务重组
现代倒闭(infolvency)立法的原则核心,以及商业债务重组的实践,并不寄望于倒闭实体的消除,而是在于,与有财产扣押有关的债权人组织架构和金融的重构(remodeling),以便修复生意以及持续经营。
对个人家庭来说,一直有些争议,仅仅搁置债务一段时期是不充足的。评估潜在的问题,最小化金融危机的重新发生,这些都很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债务建议,监督修复期,金融教育,社会帮助,以便寻求收入来源,改进家庭开支的管理,这些在修复期间都要公平提供(Refiner et al., 2003;Gehardt, 2009;Frade,2010)。在大部分欧盟国家,债务免除的条件是,债务(obligation)的部分支付,或是需要一定量的债务人行为相关的要求。在美国,免除债务的条件则程度更低。在欧盟范围较广,而英国和美国系统接近(Reifner et al., 2003; Gerhardt, 2009; Frade, 2010)。其他成员国家并不提供债务免除的选项。比如西班牙,在2003年通过了一个破产法案(ley concurs),包含有债务解决的可以导致债务(最高为一半的量)减少的计划,或者是最大5年(Gerhardt,2009)期限的还款延伸,但祂并没有预知债务的免除。
在美国,免除联邦或联邦保证学生贷款申请破产,这有些难度。和大部分其他债务不同的是,这些学生贷款只有在他们寻求免债建立了特定的Brunner测试的理由时候才可以免除,基于此,法庭需要评估三点因素:
1.如果需要偿还贷款,借款人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
2.借款人的金融状况可能会持续大部分或全部支付期限,而且
3.借款人对偿还学生贷款做了信用努力。
即便借款方证实了这三点,法庭可能也只会允许部分免除学生贷款。学生贷款借款人则受益于根据《破产偿还计划》第13章的偿还重组,不过,很少有人符合免除部分或全部学生贷款债务的资格。
·舞弊
破产舞弊是一种白领阶层(?)的犯罪。不过很难归类(generalize across)司法权,在破产法案制约下的隐瞒资产相关的一般犯罪行为,隐瞒或文档的破坏,利益的冲突,欺诈性索赔,虚假陈述或是声明,定额收费或是重新分配安排。破产形式的证伪通常会构成证伪罪。他们是不是多重定案的犯罪不好说,但是他们显然是违反了破产法。在美国,破产欺诈舞弊法案特别集中于特定行为的精神状态上。
破产欺诈在美国是联邦罪(federal crime)。
破产欺诈(舞弊)要与战略破产(strategic bankruptcy)区别开来,战略性破产并非犯罪行为,因为它创建了真实(而非虚假)的破产地位状态。然而,它可能会因反对提出方(filer)而运转有效。
所有资产必须在破产清单下披露,不管债务人相信资产有无净值。这是因为,一旦破产上诉被提出,它对于债权方,而非债务方要决定特定的资产是否有价值。从清单中忽略的资产的未来分歧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严重的冒犯。在美国,已经结案的破产,或许会重新开审,在债权人或是美国检方的推动下,如果债务人在所有债务破产执行中被免除之后试图声张自己的不在清单中的所有权的话。检方会抓住此条并进行清算,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以前是免除了的)。隐瞒此类资产,或许会被认定为欺诈或伪证行为而起诉,会被美国检方酌情处理。
·在中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启动了破产法,2007年修订并延展了该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