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次前科仍不悔改
一外地男子到桐梓
入室进行盗窃
这种“不劳而获”
法律绝不姑息!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车到桐梓县某镇某村寻找盗窃目标,王某先进入某农家乐实施盗窃,但未找到值钱物品,王某又进入某客栈实施盗窃,后王某在二楼卧室衣柜内,将夏某某放在黑色皮包内的1750元现金盗走。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夏某某损失人民币175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桐梓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