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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一高层小区物业存在多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遵义市头条

2026-03-09 13:09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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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遵义市道真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一高层小区物业单位存在多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查,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按规定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及时处置火警、启动应急联动程序,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小区室外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旦发生火情,将直接影响灭火救援工作开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监督员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该物业单位处罚款4000元整和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关于消防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

需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指出,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同时必须采取防水淹措施。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同时,相关规定还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漏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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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2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值班人员在对火灾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和交接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指出,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值班室值班制度的,或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守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遵义消防提示

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重视消防安全,积极排查并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如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举报火灾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来源;遵义消防

#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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