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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口腔医院因使用货值226元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被罚13万元

好的牙口腔行业研究

2025-12-04 20:0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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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融市监龙田处罚〔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图源:融市监龙田处罚〔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好的牙·讯|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福州龙田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药品及医疗器械,并处罚款共计1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对该医院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多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中,过期药品包括甲紫溶液1瓶、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2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6支,货值金额共计7.33元;过期医疗器械包括聚羧酸锌水门汀4瓶、玻璃离子体水门汀6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4瓶、咬合纸1盒、义齿基托树脂1瓶、晶齿排龈线2瓶,货值金额共计219.26元。

调查显示,该医院在甲紫溶液超过有效期后用于牙齿模型标记,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继续使用给患者做外敷冲洗消炎,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和其他合格药品混放在综合诊室的口腔推车上,虽无使用处方,视同使用。上述过期药品均未另外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该医院在聚羧酸锌水门汀、玻璃离子体水门汀、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咬合纸、义齿基托树脂、晶齿排龈线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继续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中一类医疗器械1个,二类医疗器械2个,三类医疗器械6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认定为劣药。根据处罚决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医院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采取改正、召回措施。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最终处罚结果为:针对使用劣药行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11万元;针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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