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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贵港新出台这项规定,事关全市人民

今日平南

2024-04-26 18:5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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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颁布《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并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过程、结构和主要内容、宣传实施等方面内容作了介绍,以及答记者问。

据了解,该《规定》共十四条,是作为一个补充性的法规,体例简单,不分章节。内容上对上位法和我市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不再重复,只是根据贵港文明行为促进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包括城镇文明规定、乡村文明规定、住宅小区文明规定、水域航行文明规定、健康绿色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内容、教育与宣传引导、文明行为促进月、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和公共监督等。

该《规定》于2023年12月26日在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2024年3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既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更是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

《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完整内容↓)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镇公共形象,维护城市市容,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不违规敷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线缆;

(二)在公共绿地,不违规移栽、攀折花木,不乱刻画树木,不采摘果实;

(三)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或者大声喧哗;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公民应当参与乡村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乡村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二)邻里之间和睦共处、守望相助,尊老爱幼,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

(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人情攀比等不良风气,反对迷信、赌博等不良行为;

(四)优化居住环境,保持房前屋后以及村庄卫生、整洁,不乱堆放土石、柴草等;

(五)不在公路、村道上乱停乱放车辆;

(六)文明祭祀,预防火灾,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七)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农业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公民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

(二)在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文明饲养宠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伤害其他居民,不污染环境;

(四)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五)不在公共门厅、安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六)不私拉电线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在辖区通航水域行驶船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调度管理,诚信排队待闸,有序通过船闸;

(二)文明驾驶,规范操作,不碍航,不强行横越船头;

(三)生活垃圾分类上岸,生活污水定期接收;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崇尚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理性消费,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勺公筷;

(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三)节约使用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使用节能环保电器等绿色产品;

(四)优先使用环保购物纸袋、布袋等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其他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行为。

第八条 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重点治理内容以外,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本市重点治理清单: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三)骑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

(四)行人乱穿隔离带、翻越交通护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以中共广西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广西贵港市黄大年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等为阵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十条 每年七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可以结合荷文化系列活动,利用道德讲堂、荷城大舞台群众汇演、百孝之子评选等展现贵港文化特色的载体,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在场所内设置具体文明行为规范提示牌,发现场所内有不文明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慈善超市、残障群体救助、社区义工等公益志愿服务平台,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

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请问是哪些补充和细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不重复立法的要求,《规定》根据贵港文明行为促进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

首先,针对我市城镇化率已超过50%的市情,《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城镇文明规定”“乡村文明规定”进行了规定,将有针对性地塑造我市城市形象和打造和谐乡村。

第二,紧跟时代步伐,针对新形势下我市在文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对“住宅小区文明规定”“健康绿色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三,衔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规定,《规定》第九条结合我市实际需求列举了需列入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内容,以提升实际规范效果。

此外,《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和“公益志愿服务活动”规定了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公益志愿服务平台,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一般的法规更多的是强调对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强调的是对文明行为的倡导、促进,同时把不文明行为与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所以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不文明的行为已上升到违法行为,将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如何突出贵港特色?

结合贵港市作为内陆港口的实际,《规定》第六条突出贵港港口城市的特点,作出水域航行文明规定,规定船舶在水域航行中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定。

结合贵港市实际,《规定》第九条作出关于教育与宣传引导的规定,强调要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以中共广西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广西贵港市黄大年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等为阵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结合贵港市民情民风,《规定》将已连续举办十多年的贵港荷文化系列活动的主要月份“七月”作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可以结合荷文化系列活动,利用道德讲堂、荷城大舞台群众汇演、百孝之子评选等展现贵港文化特色的载体,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实施后,将如何贯彻实施?

(向下滑动查看完整内容)

一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二是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等。

四是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六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鼓励和支持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

七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最后要强调的是,在力戒形式主义和为基层减负的大背景下,《规定》的出台不会给基层带来负担,恰恰相反如果大家用得好、懂得用《条例》和《规定》,对基层社会治理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用法治标准规范道德行为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本《规定》和上位法《条例》的条款描述都是用“应当”之类的语言,不用“禁止”类的语言,是由这部法律性质决定的,即体现了德治的倡导性,而并非强制性,又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的统一,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防止“一刀切”和过度执法。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贵港市人大常委会 贵港宣传

编辑| 于万年

责编| 林玉卉

审核| 韦挺松

签发| 余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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