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与劳动者相关的法律知识您都了解吗?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律师金群霞围绕“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享受正常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不想交社保,可以自愿放弃吗”等问题,为读者一一解答。
1.问:关于劳动者享受正常休息、休假,法律有规定吗?
金群霞: 法律规定了员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问:用人单位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金群霞: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因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管理松散、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为了逃避劳动法下的义务,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在用人单位没有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可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相关证据,比如社保缴费清单、银行流水、上班记录等及时主张权利。
3.问: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金群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问:请问不想交社保,可以向公司提出自愿放弃吗?
金群霞: 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没有法律效力。
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