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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亿存款莫名被质押,是存款安全标志性案件

这个是认证

舒圣祥律师

2021-10-2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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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近日,银行圈上演了一场“罗生门”:江西济民可信集团下属企业,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存了33亿,却有28亿取不出来了!原来,已被用于为与企业毫无关系的中国石油集团孙公司华业石化公司提供贷款质押担保。匪夷所思的是,事发后,渤海银行仍致电企业,希望继续用其5亿元存款为华业石化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且因华业石化未能偿还到期贷款,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已强行划扣企业4.5亿元存款。

 

储户将钱存放在银行,最重要的就是必须保障资金安全。倘若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高达28亿元的存款,被擅自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储户权益得不到维护,银行没有信誉可言,金融秩序也将陷入失控。故而,此事的影响,绝不只限于个案和个别银行,警方调查之外,银保监部门也应介入调查。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案涉存款是电子存款,没有纸质存单,要想为他人担保,需要将电子存款转为纸质存单,并以此为他人贷款办理质押。按理说,程序比较复杂,在柜台办理时,必然涉及与留存的企业印鉴比对。居然办理成功,说明企业在银行留存的印鉴记录可能已被泄露。至于是银行内鬼还是企业内鬼,暂且不得而知。涉事银行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问题,也有待相关部门调查。

 

从业已披露的相关事实看,涉事银行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一个关键证据,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存款企业进行审计时,2021年3月曾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出询证函。在函中“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内容下,该行回复"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事实情况却是,该集团每笔存款存入后的几天内即遭质押,银行出具了虚假的询证函。

 

金融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询证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也足以证明案涉银行可能存在明显过错,甚至主观恶意。根据之前《物权法》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民法典》虽然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倘若内鬼不是出自企业,企业没有过错,以交付存单形式设立的质押合同也理应无效。即便查明与存款企业内鬼有关,被担保企业和银行若非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担保合同对存款企业也不发生效力。

 

有鉴于此,此事应尽快进入司法诉讼途径。存款企业蒙受了经济损失,不仅巨额资金失去了流动性和安全性,甚至有4.5亿元存款已被银行划走,除了报警之外,也应立即启动司法诉讼程序,追究案涉银行和被担保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应该是一起标志性案件,让社会公众都能看见,银行倘若胡作非为,不对存款人资金安全负责,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赔到倾家荡产的风险,相比银行事后的“郑重承诺”,显然要可信得多。

 

储户28亿元存款莫名被质押,肯定有涉嫌犯罪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个案中的犯罪行为之外,公众更为关注的,仍然是银行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是审核把关不严,还是内鬼参与犯罪,抑或储户存入银行的钱,本身就在银行的恣意腾挪之中?相比来自市场外部的金融风险,来自金融机构内部风控缺失的“系统性风险”,普通储户根本难以预料,也是金融安全的不能承受之重。倘若最终证明这是一桩金融丑闻,理当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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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认证
猫友1731332
这么看银行都不安全了
2021-11-1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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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J4CYWN
非常赞赏贵国的做法,这样就彻底保证了金融业的的安全,杜绝发生系统性的风险。
2021-10-2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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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地爱过
典型啊
2021-10-2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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