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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背后,抵税、基金管理、支配,为何不是你想的那样?

紫竹商业评论

2021-09-2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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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要做慈善基金捐款,已捐4300余万元,为什么反而欠了2855余万元?很多吃瓜群众不淡定了,因为,怎么听都不能理解,可以真相并不在表面,这背后涉及慈善基金捐赠的具体问题。


紫竹商业评论主笔做调查记者时,曾经数次接触过慈善捐赠相关专业问题,所以,发现现实中,很多想做慈善捐赠的人,都没有搞清慈善捐赠与抵税、慈善基金与金融市场上的基金有什么关系,甚至很多想当然地从自己的角度理解,都有很大误区。

慈善捐赠出4300万反被判成“老赖”

2013年,烟台的已故企业家常宗琳之子学德,按照父亲遗愿,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并承诺捐款设立专项福利基金,用于改善烟台市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没想到,在他按协议约定,将用于扶贫的4291余万元存入银行一年后,2014年偶然发现,这笔钱没了!追查发现,是与他协定委托《协议书》的烟台市莱山区新牟村所属的宁海街道办私下把钱给转走了!转给了村委会,村委会把这笔钱发给村民了。

没想到,更麻烦的事来了,2015年6月,新牟里村委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德支付其“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2855万元及其利息。2017年4月,法院判决常德支付新牟里村委会2855余万元的“欠款”。

至此,常德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俗称“老赖”),除了其名下在烟台市一套房产被查封和拍卖外,他还背负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罪名。

慈善捐赠与免税

今年初,曾经有一个企业家找到紫竹商业评论,我们暂且称为A公司吧,说了想捐款成立一个“A公司创新基金”的想法,主要想奖励有创新成果的青年主要是大学生。按他的理解,他的公司现在每年纳税不止3000万,所以,他想拿出3000万用于这个创新基金的投入,因为听说慈善捐赠可以抵税,然后,他还有一些企业家朋友,还可以发动他们向这个基金里捐赠善款,让这笔基金成为种子基金,之后,让基金里的资金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他提的条件就是,要用他们公司名字命名基金,同时,由A公司派人来管理。

我一听,就告诉他这事根本不可能,因为他混淆了好几个概念,只从商人的角度,怎么划算怎么想,没有想过背后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想把应该纳税的费用拿出来自己管理自己支配,同时做种子基金,再去募集资金,把慈善基金与金融基金混为一谈了。

相信基金这个词能搞晕绝大多数人。一提到基金,是不是会想起投资基金?很多人也可能会想到信托基金。其实,慈善基金与投资基金不是一回事,虽然慈善基金也分公募和私募,这里面又是相同的意思了,不过操作管理规范又不同。

慈善基金与金融市场基金不同,不能自己捐、自己募,自己管理、自己支配,因为,没有专业和监督和管理,这里面加入商业运作,最终成了打着慈善的名义搞市场经营行为,暂且不说违反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就说这些钱放你手里,没有监管,你能做到公平公正地不乱用吗?

慈善捐赠确实可以免税,很多企业家想拿出这部分需要纳税的钱捐赠做慈善,说白了,这笔税款,本来就不属于企业家个人的,如果企业家不愿意主动捐赠做慈善,那就直接纳税,由国家用这部分钱去统筹做二次分配。不过,有责任的企业家想主动承担起慈善责任,这仍然需要鼓励,因为企业家捐赠的款项到底投到哪里、做什么慈善项目,以及落实得如何,这些都需要很大成本的,而企业家主动策划出慈善项目、参与基金管理监督,这都是企业家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说到烟台常德捐赠事件,他捐赠的全部款项都是来自其出售股份的税款。

常德与姐妹继承父亲常宗琳持有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他出售属于自己31%股权时,承诺拿出15.92%股权收益,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

而之所以常德捐出15.92%股份全部收益金额4291余万元后,反而又成了被告,被判决支付新牟里村委会2855余万元的“欠款”,根据判决书:常德因东润公司支付的股票成本9200万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应该再依据其承诺按照比例捐赠。由此可知,常德承诺的捐赠应该是全部个人所得税,比折合15.92%全部收益4291余万元还要多出2855万元,换句话说,这2855万元个人所得税,要么捐出来,要么向税务部门纳税,不可能归到他个人名下。

慈善基金捐赠与管理

想捐款设立慈善基金,惠及更多受捐者,这想法没错,但要操作与管理规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然,就成了没有金融牌照玩金融自融模式了,搞得不清不楚,还会涉嫌违法犯罪。

那么,慈善捐赠到底应该怎么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捐赠应该捐到正规的公益慈善机构,凭慈善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办理完税手续即可。

另外,捐赠时,可以指定善款的用途,比如,常德的这笔费用,可以指定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捐赠人有权力要求慈善机构公布捐赠款使用账目。

顺便讨论一下“常宗琳福利基金”这个案件中关于慈善专项基金的管理问题。

有钱人设立慈善基金,是无条件捐赠吗?街道办在慈善捐赠行为里,扮演什么角色?在这个捐赠行为里,到底是受捐主体还是管理主体?街道办有没有权利参与慈善基金管理和支配?

这还要看最后法院的审理结果了。

资料显示,常宗琳自1976年12月开始担任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牟里村党支部书记,带领村民脱贫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十佳农民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被誉为“中国农民经营国际海运第一人”。换句话说,常宗琳的所有遗产,与这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另外,常德于2013年5月23日与宁海街道办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A、B共管账户,用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从时间上看,当时没有慈善相关资质的街道办参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相关事宜,也不能算违法。但具体怎么支配管理这个基金里面的钱,街道办的确不应私做主张把钱给分了,要尊重捐赠人的意见,否则,把有条件捐赠,当成无条件赠予,还把人家想做基金会的种子基金钱给分了,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吧?

所以,慈善基金规范管理,更需要得到所有捐赠者支持,当然,捐赠者寻找项目、监督也都是慈善付出,也更值得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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