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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小酌酿悲剧,谁之过?

遵义市头条

2026-04-02 10:59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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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相聚小酌本是情谊

可一杯自制药酒

却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近日

仁怀市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好友相聚饮药酒 不幸中毒致身亡

 

张三与李四系多年同事好友。2024年7月,受李四邀约,张三携妻子陈二一同到其家中做客并留宿。次日清晨,李四从车内拿出一罐自制药酒,询问张三是否饮用,并告知其为药酒,只能少量饮用。张三随后自行倒取约一两品尝,饮用后不久便告知李四自己嘴唇发麻,李四称自己饮用时也有此反应,未予重视。

 

此后,张三不适感加重并出现呕吐等症状,陈二予以照顾,李四及其妻子刘一仅提供水、醋试图缓解。直至张三症状严重,李四才拨打120急救电话,而张三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司法鉴定,案涉药酒及张三胃内容物中均检出乌头碱成分,张三系因乌头碱中毒而死亡。

 

图片

 

争议焦点

家属索赔百万 双方各执一词

 

张三近亲属陈二等人将李四、刘一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庭审中,李四、刘一辩称:一是已尽救助义务,对药酒含剧毒乌头碱无认知,自身无过错;二是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量饮酒存在重大过错;三是刘一并非药酒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

厘清案件事实 核定损失金额

 

仁怀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药酒由李四提供,其明知饮用该药酒会出现嘴唇发麻反应,却在明确判断药酒毒性、饮用量及禁忌人群的情况下,仍向张三提供药酒;张三出现不适后,李四未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存在过错。经核定,原告因张三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3余万元。

 

法院认定

多方过错交织 酌定责任比例

 

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李四作为药酒提供者,明知饮用异常却未核实毒性、日常饮用量及禁忌人群,擅自将该药酒提供给张三饮用,进而导致张三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被告李四未尽到一般人所能应尽的注意义务。张三饮用药酒后出现异常症状,此时李四等人已经知晓危险性,但还是因过于自信仅采取倒水、喝醋等方式帮助张三解酒,并非第一时间送医治疗,存在过错;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饮用药酒,亦缺乏自制力,自身存在过错;原告陈二作为家属,在张三明显不适时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导致延误救治,亦存在过错;考虑到李四系好意施惠,无偿请客,可酌情减轻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依法判决李四承担30%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webp.jpg

 

药酒非普通酒水,饮用需慎之又慎

 

本案的发生,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药酒系以药物泡制而成,并非普通酒水,部分中药材本身含有毒性,若泡制、饮用不当,极易引发中毒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官在此提醒:

1.切勿轻信民间“偏方”,不要随意购买、泡制来源不明的药酒,购买药材、泡制药酒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遵循专业医师或药师的指导,明确药材成分、功效、禁忌及饮用方法。

2.切勿随意向他人推荐、提供自制药酒,人与人的体质千差万别,看似对自己有益的药酒,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避免酿成悲剧。

3.饮酒后若出现身体不适、异常症状,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采取专业的救治措施,切勿心存侥幸,轻信“土方法”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供 稿:桐梓法院九仓法庭

#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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