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好的牙·讯|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明确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框架。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医疗机构监管方面,天津市将建立市级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应主动对接并及时上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信息。医疗机构取得或变更执业许可证后,若7个工作日内未上传相关信息,将由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上传。
医疗机构需设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包括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等。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需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人员监管方面,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或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业务监管方面,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患者就诊时应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市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根据好的牙此前报道,山西省于2025年10月发布《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通过记分制度强化互联网诊疗监管。天津市2023年已出台《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31日失效,本次征求意见稿为该办法的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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