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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注意!这些税务问题别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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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7:0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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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省时版摘要:

  文章提醒个人和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税务问题。文章通过罗湖区税务局的案例,强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申报义务,解释了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可扣除项目以及常见误区。提醒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避免法律责任。同时,文章提供了关于股权转让税务规定的详细指导,帮助读者合规处理股权转让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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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全文: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纳税(扣缴)申报义务。

       如今,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有些人由于不了解政策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以实际案例进行说法,引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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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 3 月,罗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税源进行排查时,利用大数据筛查辖区企业股权转让记录,发现一家企业(A 公司)的投资方信息发生变动,从个人李兰变为一家上市公司(B 公司)。

      进一步查询后得知,B 公司曾在重大信息公告中披露,于 2018 年底以 1.2 亿元对价收购 A 公司 20% 股权。

      然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查询 B 公司、A 公司和李兰的纳税申报记录,均未发现该笔交易信息。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税务人员对股权转让事项展开核实,通过查询 B 公司公告、A 公司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以及约谈 B 公司财务人员,确定该股权交易确实存在,李兰将其持有的 A 公司 20% 股权转让给 B 公司,原始出资额为 200 万元。但税务人员发现,B 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李兰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而且,令人疑惑的是,B 公司公告显示交易金额为 1.2 亿元,而财务人员却表示实际交易金额仅为 6600 万元,银行流水也证实 B 公司仅向李兰支付了 6600 万元。

       这其中的差异究竟是怎么来的?在了解过程中,税务人员也对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关注。据悉,B 公司用于此次股权收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公司的经营积累和部分银行贷款。而对于李兰来说,获得的股权转让资金用途可能较为多样化,比如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改善个人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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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兰是股权交易的转让方,税务人员试图联系她却未能成功。

      罗湖区税务局决定兵分两路,一队查阅并购资料寻找交易金额差异原因,另一队设法联系李兰。一队在查阅大量并购资料后,想到可能是对赌协议导致转让价款变动。对赌协议是在股权交易中为解决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设计的协议,能规避风险、保障利益最大化。通俗来讲,就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围绕未来不确定情况签订协议,激励被投资企业发展以实现双赢,若未完成目标,被投资企业需向投资人履行赔偿义务。

       税务人员再次查阅 B 公司公告,发现了 A 公司各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信息。由于 A 公司未达到对赌协议承诺的净利润要求,B 公司无需继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同时,从 A 公司也了解到其股权转让后业绩受影响,与公告情况一致。这证实了税务人员的猜想。

       另一边,税务人员通过多方查询,发现李兰名下还有一家公司,与该公司财务人员取得联系后,最终与在国外的李兰通上了电话。李兰确认因 A 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实际以 6600 万元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后因移居国外及其他事务繁忙,疏忽了纳税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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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罗湖区税务局向 B 公司和李兰讲解了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规定,股权是自然人股东投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个人股权转让,转让方是纳税人,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如违约金等均应并入收入。满足特定条件时,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书据也在应税范围内。B 公司财务负责人认识到错误,表示今后将加强税法学习,排查涉税风险。李兰也意识到遵守税法的重要性。

      最终,双方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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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股权转让只是本人主动出售股权给他人。
      政策规定,股权 “转让” 是广义的,并非只有主动出售股权才是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明确,股权转让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新股发行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发售股份、股权被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等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误区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不计入收入。
       2014 年第 67 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等均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误区三:股权转让收入可以自由协商确定。
       该公告还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也有视为正当理由的情形,如能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经营受重大影响而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转给特定亲属、内部转让有文件证明价格合理、双方能证明合理的其他情形。


误区四:受让方或出让方其中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书据所列金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未列明金额的按实际结算金额确定,还确定不了就按市场价格或国家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误区五:股权转让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能扣除股权原值。

       2014 年第 67 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股权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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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在股权转让相关税务问题上有所帮助,欢迎关注我们。我们会持续为您带来更多实用的财务、税务知识,及时更新各类政策解读。关注我们,让您在税务处理上更加得心应手,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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