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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广东一男子的宅基地因空闲两年,被村集体收回!

阿西情感

2024-01-15 22:4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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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这起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案例中,我们目睹了权利人冯柏健与越塘合作社之间的法律争端。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核心涉及宅基地未按批准用途建设,引发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行使。这引发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在宅基地使用中,权利人的义务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如何协调?

  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剖析该案,深入探讨涉及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的关联,以及权力、义务之间的平衡。

  基本案情:

  冯柏健(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人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越塘村人)于2008年3月14日取得了2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到2013年,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在相关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土地空置已超过两年。

  越塘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柏健的宅基地。鹤山市政府根据越塘合作社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3号收回决定,批准越塘合作社收回宅基地。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本案中,越塘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柏健的宅基地。鹤山市政府根据越塘合作社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3号收回决定,批准越塘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典型意义:

  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结语:

  这一案例突显了宅基地管理中的复杂性,凸显了土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难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土地管理,我们需要更清晰、可操作的法规框架。建议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上加强指导,确保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的同时,也维护集体利益。

  同时,应促进农村社区的法律意识,加强村民会议的规范化运作,确保决策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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