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自古以来都属于国家,在周朝的时候属于周国,在唐朝的时候属于大唐,在明朝的时候属于大明,解放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各朝各代都对土地可以行使所有者权益,使用者都需要象国家交租,土地的兼并,实际只是一级承包户的兼并,并不改变土地属于国家的属性。在前三十年,不可能存在出租土地的可能,成立了一个国营农场,国家就会划拔一些土地给农场,郎五庄村的土地,以前也不是郎五村所有,是国家授予的土地,郎五村相当于一级承包户,国营农场也是一级承包户,后来搞包干,农户属于二级承包户,所以根据我的观察,国营农场和郎五村是不存在土地纠纷,国营农场更不可能与大午集团有土地纠纷,大午集团属于私营企业,也不属于村集体,即使有纠纷,也与大午集团没有关系,在大包干的时候,土地属于谁耕种,土地就是谁二级所有,否则,郎五庄在大包干时就会把土地承包给具体农户,国营农场的土地并没有被郎五庄具体村民承包,就说明土地当时不是郎五村一级承包。所谓郎五庄出租土地事情,是不可能在前三十年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