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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猫榜#男子醉驾超速掉水沟:“致两幼子身亡”,为何这不只是严惩的事?

这个是认证

姬鹏

2021-09-26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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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女孩被锁车内身亡事件”(小女孩3岁)还没有淡出舆论视野,“男子醉驾超速掉水沟致两幼子身亡事件”(大的未满3岁,小的未满1岁)便又成舆论“新目标”。之所以这样讲,并不是说舆论缺乏“新目标”,而是这两件事触发的舆论情绪较为相同。

要知道这两件事都是因家长的行事不当造成的,并且后果都很严重。就“深圳小女孩被锁车内身亡事件”来讲,舆论的定性是“极端不负责任”,涉事家长可能因“过失致死孩子”获刑;而“男子醉驾超速掉水沟致两幼子身亡事件”其实已经很明确,仅凭“醉驾”的问题就足以严惩涉事男子,何况他还葬送掉俩孩子。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男子醉驾超速掉水沟致两幼子身亡事件”中,即便跟事发路段上桥梁施工企业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护措施有关(事故定性是“双方同等责任”)。但是从自我安全意识的落实上来讲,涉事男子本就不及格。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如果涉事男子不是醉驾就很可能不会超速,也就可能不会掉进水沟酿成苦果。甚至就算发生同样的遭遇,性质上也是完全不同的。可现在的问题是,涉事男子不仅要承受苦果,还要承受法理的审判和道德的咒骂。

并且更为现实的困境是,涉事男子很可能面临“人亡家破”的局面。平心而论如果说这场悲剧中最无辜的是死去的两个孩子,那么最撕心裂肺的自然是孩子的母亲,也就是涉事男子的妻子。至于涉事男子来讲,他只剩承受的份儿。

与此同时虽然新闻叙事中并没有就涉事男子醉驾还载孩子的事具体说明,但是从涉事男子凌晨2点醉驾的操作来讲,不是他自己有问题,就是酒局上的人有问题,只是归根结底地讲,还是他自己的问题。因此舆论层面有人喊话涉事男子的妻子“这婚必须离”,大概也是觉得涉事男子“太可恨”。

严格来讲涉事男子遭遇如此悲惨的事情,人们眼下是不该提离婚话茬的。可在如此残局下,这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不难想见,俩孩无辜惨死,丈夫即将受惩是多么的悲凄,如此之下,夫妻俩要是没有足够的情感基础作为牵引,基本上婚姻是无法继续维系下去的。

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惯常用“现实残酷”去叙事,也就是看起来再怎么不该如此,只要把“现实残酷”这四个字摆在台面上,好像一切就变得顺其自然。就“男子醉驾超速掉水沟致两幼子身亡事件”中俩孩子的母亲而言,应该短期内是无法面对失子之痛的。

毕竟最小的孩子还未满1岁,最大的孩子还未满3岁,作为俩孩子的母亲其实始终处于哺育孩子的状态,起码心力应该全部集中在俩孩子身上,这种情况下,孩子突然遭遇意外,而且还是丈夫醉驾超速后的结果,怎能不感到抓狂和心死呢?

另外对于涉事男子来讲,就算他再怎么心大,想必面对死去的俩孩子也会陷入长久的惭愧和抱憾。甚至讲得更为浓情一些,如果可以用涉事男子的命换回俩孩子的命,可能他也是非常愿意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要相信人性中存有最根本的良善。

因为即便遇难的是涉事男子,而非他的俩孩子,事情本身也依然是悲剧的。只不过就因果关系来讲,好像更容易让人们接纳,而回到涉事男子妻子的立场上,终归还是悲凄的。不得不说,要想看到最终的圆满,最好的结局就是“一个都不能少”。

想来也是很感叹,我们并非不能接受人生的意外,而是对于那些“太过自信的行为”,“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考虑后果的行为”所导致的苦果感到不能接受。要知道如果涉事男子没有醉驾,也没有超速,即便事故依然发生(就算涉事男子也会自责),但舆论的情绪应该更偏重同情,而非咒骂。

事实上在社交媒体背景下,人类的同情心已经出现两种分化。一种为同情的泛滥。就像居伊·德波所说的“景观社会”,也就是当哀悼变成时尚,同情被矮化为跟风创造出的景观时,人与人的关系就变成符号对符号的狂欢。

而另一种为同情的抑制。直接的既视感是人群性冷漠。坦白讲社交媒体上可以被同情的事情实在太多,已经远超一个人所能承受同情的限度。这使得人们很容易被“世界这么大,发生几件悲剧也在所难免”给蛊惑,认为同情无意义。

之所以要掰扯这些细微处的感知方向,并不在于我们一定要跟悲剧当事人发生实质联系,而在于同为人类,我们有必要透过同类的不幸折射我们的命运方向。同类的傲慢也可能是我们自己的傲慢,同类的痛苦也可能在我们身上再现,同类的不幸也可能是我们自己的不幸,所以将同类奉为镜子并自照总是需要的。据此再去看待“深圳小女孩被锁车内身亡事件”和“男子醉驾超速掉水沟致两幼子身亡事件”,最为紧要的并非是去咒骂,而是尽可能地去感知他(她)们的不幸,就算不去同情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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