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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如常 得过且记(123)

这个是认证

映山红22

2021-06-18 20:37

22811 0 0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周五,晴转雨。

一、

一周就四天的工作日,转眼就周五,很快就翻过去了。

你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帮助他人找到自己的生活意义。

二、

周二他上楼咨询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加微信,然每天必问,周三去调解,回来他说调解员告之他:丧葬费、误工费,抚养费,车船费,生活费全部包括在死亡赔偿金里,你出的赔偿清单不对。昨天又问;尸检报告一定要签嘛~~嗯,他是信任H律师的!!故此会一问。

调解员说得对不对;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181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然今天有友在安利《​民法典: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跟调解员的意见合拍?理解适用里阐述: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明确仅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项,且条文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79条既然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且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因此当事人主张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呵呵, 这理解是不是在断章联义哦??1181条第二款明确的写着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它写着有等字的,这如何理解?思考题。

检索裁判网里有2021年的判决,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丧葬费 、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这判决是有法可依?而那文章为什么说无法律依据??糊涂了,迷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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