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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方称:“对江歌遇害不担责任”,为何仅凭法理难平这场纷争?

这个是认证

姬鹏

2021-04-1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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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遇害案”已经发生将近5年,可就“江母”(江秋莲)和刘鑫(刘暖曦)的恩怨一直还悬着。然而在“江歌生命权纠纷案”上,即便双方的态度都比较鲜明,但并不代表纷争本身可以得到很好的平息和解决,毕竟“江歌遇害案”中的是非很难用法理穷尽。所以在看待双方的辩论意见上,只能是看到各自“避重就轻”后的逻辑自洽。

“江母方”的辩论意见是:“在本案中被告的过错行为,为陈世峰对江歌实施侵害行为提供了机会,原本陈世峰的伤害对象只是针对被告,但在被告将江歌推出门外,锁上门以后,被告将被伤害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江歌,在狭窄封闭的空间内,江歌失去逃生的唯一通道,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应当为江歌遇害的结果承担责任。”

而“刘鑫方”的辩论意见是:“江歌的善解人意,体贴入微是我们非常认可的,我们之所以做无责抗辩,是因为被告刘鑫与江歌之间是好朋友、闺蜜这样的关系和刘鑫与陈世峰之间男女朋友的关系都是个人之间合法正当的交往,那么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侵权责任应该由陈世峰来承担,被告刘鑫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两段辩论意见,如果是放到辩论会上看,真可谓难分高下。但是回到“江歌遇害”这个事实上,就总让人觉得这是生者之间借助逝者在进行刀剑之战。说到底,“让刘鑫担责”和“不让刘鑫担责”,这本就存在很大的问题。

只是我们透过双方的“辩论意见”去看,却确实是这个逻辑,所以怎能不感到某种强大的“讽喻”存在呢?说到底,我们需要道德加持,也需要法理保护,因为只有如此人心才能被照见,人间才能更加有序。

而对于“江歌遇害”的因果而言,其实也只是事后的总结性释出。要知道,刘鑫但凡知道陈世峰会如此险恶,这样的悲剧就会被提早终结。所以对于以上双方的辩论意见,更像是用力过猛的遭遇战,而非是想坐下来完成最后的和解。

就“江母方”的辩论意见中,显然把刘鑫在“江歌遇害”过程中的行为理性化,可事实上,在危急情势中,绝大多数人都是非理性的,甚至是自私的。所以刘鑫出现那样的表现,只能说是道义上的残缺,具体责任肯定有,但还是要摊开来看。

由于任何不为“1”的概率之多次乘积只能趋近于零,因而从长远看人们只能是自己对自己负责。因此“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就可推行到案情因果中。甚至可以更为直白的讲,寻找“绝对因果”本就是徒劳的,这世界最无法达到的就是绝对因果。

所以,“江母方”多次的推导得出刘鑫应当为江歌遇害的结果承担责任,终究还是个相对的因果。事实上,作为“江母方”应该也深知这个问题的存在,所以才会凭借“生命权纠纷”立案。可事实上,以这种案由走到最后的诉求者并不多。

而“刘鑫方”的辩论意见中,是过分把刘鑫的责任摘的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作为“江母”肯定是难以接受的。并且以国内的义理来看,这也是不符合情理的。所以刘鑫从始至终处于舆论弱势,也就不足为奇。

我们都清楚,陈世峰才是侵害江歌的凶手,所以他才应该最大限度的去赔偿“江母”。但这并不是说刘鑫就可以高高挂起,所以“江母”持续追问“刘鑫”,多半也跟江歌遇害前后,刘鑫消极应对的表现有很大的关系。

所以“刘鑫方”最好的方式是要承担自己对应的责任,而非是强势撇清是非。只可惜,就目前的双方对峙的情况来看,总感觉陈世峰作为凶手反倒显得毫无存在感。不得不说,在人情是非之间,隐藏于深处的自私自利总是存在的,这对于双方来讲可能真是无差别。

与此同时,“江母方”认为:“刘鑫对江歌遇害存在无可推卸的“重大过错”,所以索赔207万余元。”对于这样的诉求,它是基于“生命权纠纷”而言的,可作为民事责任来讲,能不能最终被判下来,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就国内来讲相关的先例确实很少。

于此当庭没有给出结论,这也是可预料的。说实话,稍有法理常识的人都会清楚,这本就是一场仅凭法理无法解决的纷争。所有人都应该回到人本身去思考这件事情,才可能走向弥合的方向,要不然双方最终只能刀剑相对。

我们总说要讲道理,可事实上讲道理本身不是讲对错,而是能分清楚对在哪里,错在哪里。只有这样,犯错者才能守住自己的壁垒,以最适当的姿势进行忏悔和补偿。要不然一错等于千错,这本身就是让犯错者走向以命相抵的境地,不再关乎常理,不再讲究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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