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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经济万年史】032印度孔雀王朝时期经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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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生物与人类文明

2021-04-1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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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孔雀王朝时期经济(下)

3.奴隶制度的发展

孔雀王朝时期奴隶制度有较大发展。公元前4 至前3世纪,次大陆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奴隶、卖身、债奴、罪奴、家生奴。《政事论》先后提到的达萨(奴隶)达14种之多。《摩奴法典》载奴隶来源有7 种:在军旗下被俘虏的、为谋取每日的给养而被奴役的、家中(奴隶)生的、买来的、赠与的、继承来的和由于被处罚而为奴的。《那罗陀法典》则说奴隶的来源有15种:" 家生的,买得的,得自赠送的,得自继承的,饥荒时受给养的,由其合法主人抵押来的,免除重债(以人身抵偿为奴)的,战时俘虏的,赌博赢得的,来投说我是你的(奴隶)的,为苦行而变节的,在约定期间为奴的,为得给养而沦为奴隶的,因与女奴婚配而为奴的,自卖为奴的。这些就是法定的15种奴隶。" 《那罗陀法典》编成的时间比《摩奴法典》晚,收录的奴隶来源途径比前者多出了8 种,这是古代次大陆私有制和阶级分化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关于奴隶的数量,次大陆古代没留下具体确切的统计数字。佛经中谈到奴隶的数字时提到过1 百、5 百、1 千、1.6 万、10万等数字。这些数字虽不确切可信,但可以说明奴隶在社会总人口中还是具有一定数量的。

孔雀王朝时代奴隶的使用范围是广泛的,农业和工商业方面都有使用奴隶的记载。国王的王庄就使用大量奴隶从事农业生产,《政事论》说:" 农业主管人应该用奴隶、工人与囚徒在国王土地上播种".国王的手工业大作坊诸如武器作坊、纺织作坊等,奴隶也是一种重要的劳动者。贵族占有的土地上奴隶和雇工是主要劳动者。畜牧业、建筑工程、采矿业方面也使用奴隶。但是,孔雀王朝时期次大陆奴隶使用最广泛的是家庭奴隶。这种家庭奴隶主要使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务劳动和辅助性生产劳动如做饭、打水、送饭、推磨碾米等等;

二是家庭经济中的生产性劳动如制乳酪、榨油、管理家畜、编蓆、纺纱、织布等,从事这类工作的女奴隶比男奴隶多。

三是为奴隶主阶级生活享乐服务的奴隶,如侍从、宫女、舞女、歌手、奏乐、按摩、以及其他等等。

在上述三类从事家内劳动的奴隶中,一类、二类劳动对社会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 卷中认为家长制的奴隶制度是一种" 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 ,孔雀王朝时期的家内奴隶当然也主要是为奴隶主阶级自身的需要和消费而从事生产。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奴隶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和生产性辅助性劳动还直接、间接地构成生产的基础。

奴隶作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买卖和转让,这一点次大陆奴隶的情况和其他地区是相同的。《佛本生经》说,奴隶犯轻微过失,会被殴打、禁闭、烙印等。然而,次大陆的奴隶制度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古代次大陆的奴隶制是家长制的奴隶制,所以奴隶主对奴隶比较温和宽松。《政事论》和阿育王的摩崖诏令第9 号,第11号一再强调要" 善待奴隶和仆人".《摩奴法典》则说," 奴隶是主人的影子" 或" 儿子" 反之,则要求奴隶主像对待自己的家庭成员那样去对待奴隶。这就使奴隶获得了一定的人权。《政事论》规定奴隶有一定的拥有财产的权利," 奴隶应不仅自权享有他无损于主人工作而赚来的一切,而且享有他从自己父亲得来的遗产。" 《政事论》还规定奴隶付给主人身价,人身可获自由,即" 奴隶付还(当奴隶的)身价,应重获他的雅梨耶(雅利安)身份".其他还规定:" 奴隶重获自由所需赎金,等于他的身价" ;奴隶可以自己劳动挣得的工资向主人赎取自由;诈骗奴隶钱财的人应处以罚金;奴隶主不得侵犯女奴的贞操和强迫他替主人洗澡。" 如果女奴隶同她主人生了一个孩子,那末应立即承认孩子和其母亲的自由" 等等。由于古代次大陆的奴隶制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希腊人麦伽斯梯尼在《印度志》中说:" 所有印度人都是自由的,他们谁也不是奴隶".显然,麦伽斯梯尼是以希腊奴隶为标准来看古代次大陆的奴隶制的。

孔雀王朝时期次大陆的奴隶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奴隶制与种姓制互相制约、影响、渗透。《那罗陀法典》规定:" 奴隶制关系不得违反(四)种姓的秩序而成立,除非一个人沾污了他的种姓固有的职责。" 这样我们便不难看出奴隶制与种姓制互相影响、交错的关系:首先这种关系表现在首陀罗身份的两重性上,在首陀罗中有许多人就是奴隶。但首陀罗在概念上与奴隶有别,奴隶是失去自由人地位被剥削、压迫的劳动者,首陀罗中则包含着保持自由人身分的劳动者。首陀罗卑贱的种姓地位使他们与变相的奴隶无异,《梵书》中说"他们(首陀罗)是别人的奴仆,可以任意驱赶和杀害" ,充分说明实际处境与奴隶相似。其次,种姓制度限制了奴隶的来源,也限制了对出身高级种姓奴隶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种姓制度保护高级种姓,禁止高级种姓的人沦为奴隶,《政事论》规定对出卖雅利安人为奴隶者要处以罚金。种姓制度还规定,低级种姓出身的奴隶主不能以高级种姓出身的人作奴隶,如吠舍和首陀罗出身的奴隶主不能以婆罗门、刹帝利出身的人为奴。婆罗门出身的奴隶则只能在婆罗门奴隶主家中当奴隶,而且只能从事" 洁净" 劳动。奴隶主不能强迫奴隶从事他所属种姓禁忌的劳动,如清扫粪便、搬运尸体等。高级种姓的人也不能长期作奴隶去从事生产等等。因此,古代次大陆奴隶制度带有种姓制度的烙印,是次大陆奴隶制度的重要特点。

4.种姓制度的演变

孔雀王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种姓制度也日趋严格,并发展到成熟阶段。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导致了各等级的分化,高级瓦尔那婆罗门、刹帝利中有的人经济地位下降,不得不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如从事农业、畜牧业、商业、手工业等等。而在吠陀和首陀罗中则有人富裕上升为奴隶主。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为维护高级种姓的利益,法典中提出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变通原则。这就是:

其一,高级种姓的人可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低级种姓的人不能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摩奴法典》载" 低级出生者因贪欲而以高级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

其二,高级种姓的人可以让低级种性的人为奴隶,低级种姓的人不能让高级种姓的人作奴隶。

其三,高级种姓的人可取低级种姓的人为妻,严禁低级种姓的男子取高级种姓女子为妻。《摩奴法典》规定:" 再生族种姓初婚要娶同种姓之女子,再娶要依种姓的自然顺序优先择配。""刹帝利可在吠舍、首陀罗中娶妻;婆罗门可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种姓中娶妻。" 在高级种姓男子取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时,不得取首陀罗的女子为正妻。《摩奴法典》还规定" 出身低贱的男子向高级种姓女子求婚者应处体刑。"而首陀罗男子与吠舍、刹帝利、婆罗门女子结合出生的儿子是人类最低下的" 旃荼罗"。

种姓制度另一重要的变化表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社会分工的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又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以职业世袭和实行内婚制的独立集团。这些集团,梵语称之为" 阇提"。在中国古代文献中," 阇提" 也译为种姓。《摩奴法典》提到的" 阇提" 已有59种之多。到中世纪,阇提之数以千百计。各阇提都由地位较低的劳动人民所组成,体现了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大成,是套在劳动人民身上的沉重枷锁。《摩奴法典》中谈到阇提中社会地位最低的是旃荼罗。他们被认为是不可接触的" 贱民".法典载明他们住在村外,不许和他们以外的人来往,婚姻也只能在他们内部进行。法令和习俗对他们衣食住行都作了骇人听闻的限制。如只能穿死人的衣服,用被人遗弃的破罐、破碗吃饭,带着铁的装饰品,夜间不能在村庄和市镇走动,白天应按国王命令带标志行走,他是普通人" 不可接触" 的恶人、贱人。我国的高僧法显在次大陆游学时记载说:" 旃荼罗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 旃荼罗从事的工作是搬运无主的死尸和充当刽子手。

总之,孔雀王朝时期种姓制度更加发展,在原来的四大种姓之中的吠陀和首陀罗之中,又分出许多种姓。种姓中套种姓,等级中套等级。而随着这种发展,人民的苦难就更加深重。

公元前187 年孔雀王朝灭亡之后,次大陆的奴隶制日益解体,封建制因素开始萌芽,奴隶劳动日渐局限于少数部门,奴隶解放的机会日益增多。雇工、佃农、学徒、依附农民逐渐在生产中排挤了奴隶。同时,具有封建性质的食邑土地制越来越发展,食邑土地制是国王把土地赐给显贵世袭占有让其享受租税的制度。随着食邑封地制的推行,农业中的封建关系也得到了发展。所以,孔雀王朝在次大陆古代历史上是奴隶制由盛到衰的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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