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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为这则案例的审判法官点赞!

贺德全4

2021-04-1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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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一个国家的法治主要体现在公检法对法律的实施,执法者对法律敬畏就是给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众多的执法人员中,也并非每一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事的,如果当事人有幸的遇到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那真是一件很幸运的事,也许法官的一次秉公执法谁改变当事人的一生命运,今天讲述的案件就是因为遇上了好法官,让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防卫权。】

       案情:事发海南省一工地,陈某和新婚妻子孙某,刚结婚后为了生活就一块到三亚某个建筑工地打工。有一天,同工地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纪某喝过酒后对陈某新婚妻子孙某调戏,并对陈某辱骂。陈某在回骂后又受到了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纪某的围殴。
       陈某在反抗中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等人一阵乱挥,在双方的混乱打斗中陈某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容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与纪某轻伤。案发后,陈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几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并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下达后,当地两级检察院表示不服,随后提出抗诉。检方的抗诉理由是,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某等人和陈某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也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了陈某新婚妻子而引发双方斗殴。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然后空手对打,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重伤、死亡的意图。
       二审法官对此案的情节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陈某的妻子,并对其进行辱骂,在陈某的劝阻下仍然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进行殴打陈某。陈某作为一个男人,有权利保护好自己的妻子,维护自己男人的尊严,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和自身被辱骂殴打后,用手中的小刀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特殊防卫法定条件。
       二审法官认为,陈某虽然用小刀致容某死亡和周某纪某轻伤,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当防卫的解释,陈某不应该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够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漂亮!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是应该这样依法保护,绝不能让寻衅滋事者逃脱法网,所造成的死亡后果和轻伤,都是寻衅滋事者咎由自取。违法必究,后果自负,法律就应该这样保护合法公民权利,不能让那些社会行为卑劣的人侵犯他人权利。
       通过此案的判决,给那些社会行为卑劣的人敲响了警钟,无端侵犯他人权利情节严重者有被当场打死的可能,而且死后还不如一条狗命值钱,死了白死,去见阎王爷也要背上自己的罪名,受侵害人采取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连民事赔偿也没有,一分不值!这起案件打破了“死有理”的非法治说法 
        从纹身龙哥被反杀案到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足以能够看出正当防卫已经略有松绑。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息,将会改变以前受侵害人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认栽心里。我希望像这样的典型正当防卫的案例应该在主流媒体上经常播出,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威慑那些行为不端的人,让受到侵害的合法公民敢于向不法之徒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松绑,可以使我们的社会底线得以捍卫,我国如果多出一些像本案中一审和二审的好法官,社会治安就会越变越好,以强凌弱的事情也会少发生。说实在的,我对现在我国的法治情况看法是,如果当事人幸运摊上一个好法官办案,当事人真是烧高香了,就会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如果当事人运气很差,难听的我就不多说了,大家都懂得。
       另外,今天我这篇文章就是在法院的办公室里写的,我今天去法院和刑事法庭的法官聊老百姓立案难的事儿去了,希望在我们这个地方能够得到大的改善。有法官告诉我,有时候不是他们不愿意立,是目前我国设定的立案程序有问题。
       法官很负责任的给我举了一个立案的例子,现在国家规定都是把案情发送到网上立案,诉讼人提供的信息有一点儿有误,就进不去立案的程序,也就是进不了网络系统。他说,以前没有通过网络系统立案的时候比现在方便,那个时候立案是法官签了字儿就可以,现在不行了,必须通过网络系统立案,如果能成功立案系统会回复,立不上案的也会给一个不予立案的说明,关键是很多递交上来的材料进不去系统,并不是他们不愿意立。
       今天在法院待了一下午,我们聊的彼此很开心,相互学习一下。我告诉刑事法官,正是因为有很多当事人立不上案,才让那些不法之徒在社会上逍遥法外,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如果是因为侵权人身份信息不详而立不上案,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公民的信息对于公检法来说很好获取,绝不能让立案者因此而止步。
        我们的社会需要略有能力的人站出来说话,每促进一点进步对大众来说都是有利的,如果人人都不愿意去做,只会令我们的法治环境倒退。
(转,标题我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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