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俗士
昨天早上,在浏览新闻时看到一则消息:“2021年1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李逊表示,332万元赔偿款项于今天到账。此外,临沂市中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对张志超进行了口头道歉,该院不会再进行公开道歉。”①心想:人民又一次成了“冤大头”——因为真正为“国家赔偿”买单的是“纳税人”。要是冤案制造者连正式道歉都不肯,那么我们如何能相信他们会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并严惩之呐!换句话说,纳税人的血汗钱除了给受害人一些赔偿外,并没有换来权力者对自己错误的深刻认识和检讨,他们轻而易举地将自己的错误造成的恶果转嫁给纳税人(人民)。
其实,去年就有报道说,临沂中院让张志超在道歉和赔偿之间做出选择。②当时我就想,临沂中院这样“拷问”就是不打算道歉,就是逼张志超放弃要临沂中院道歉的诉求,而表面上是临沂中院为了自己的颜面,但实际上可能就是掩护具体责任人。
现在的消息说明,张志超冤案就这样了了:纳税人(人民)为临沂中院的错误,妄为、枉法买单做了“冤大头”。
撇开孙小果、“纸面服刑”之类的影响极恶劣的案件不论,我想说一件并未引发广泛关注的民事伤害案件:“2019年5月5日下午,四川隆昌市响石镇某村,4岁女童小雨(化名)随奶奶在路边玩耍时,邻居王某突然发病,手持篾刀将小雨砍伤。伤人的王某自2002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长期门诊治疗、服药。”这一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不存在争议。我想,但凡人性未泯的人都会被小雨的遭遇感到痛心,都会有帮她一把的冲动,然而看看隆昌市人民法院是怎么审判的吧:“在小雨出院后,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黄某连带赔偿住院医疗费5.8万余元、门诊治疗费4.3万余元、护理费2.78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70元、营养费4170元、残疾赔偿金293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和住宿费1万元,总计18万余元。据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对于女童方索赔的10万余元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网络平台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捐款足以弥补女童方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女童方不能重复主张,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③
我无法想象这样的判决出自人民法院这样一个神圣、庄严、维护正义的机构,出自一个代表着正义的人民法官之手。什么叫“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考虑过被伤害的痛苦和心灵伤害对她一生的影响吗!再说,受害人“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那凭什么拿好心人(捐款者)的善行抵冲施暴者的赔偿责任!可以说,这一判决唯一的收益者是肇事者,而受害者(小雨)及家人的诉求没有实现,社会上的好心人的善良被抹黑,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被亵渎,正义被掩埋……对于这种结果,我们只能说这个法官的良心坏了。这正应一句西谚所说:正义的最后屏障是法官的良心。
随着中国这些年“依法治国”的理念普及,中国的普通百姓的法治意识也逐渐提高,但普通百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路并不容易,除了上述两个案子的涉及的原因外,复杂、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程序让百姓望而却步,甚至有些人把走法律程序当成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关于这方面,《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走法律程序怎么成了逃避责任的挡箭牌》④说得挺好。在文中总结了走法律途径的三怕:一怕时间、金钱成本高,耗不起;二怕麻烦,缺乏专业知识;三怕胳膊拧不过大腿。
我觉得,普通百姓对“走法律途径”这三怕,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敢把“走法律途径”当成挡箭牌来逃避责任,甚至肆无忌惮地坑害百姓。正是以上这些现象,让人民对法律不信任。
2021年1月28日
注:①《张志超获332万元国家赔偿,代理律师:临沂中院已口头道歉》
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SyqHgkw?title_sn=0
②【张志超赔偿协议未达成原因透露:要钱还是要道歉,临沂中院“拷问”张志超】
https://m.sohu.com/a/426721078_120823584
③【4岁娃被砍成重伤,主张医疗赔偿未获支持 一审法院:社会捐助已弥补……】
https://www.cqcb.com/shuangcheng/2020-11-01/3206768.html
④《“走法律途径”,为何成了一些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挡箭牌?》
https://mr.mbd.baidu.com/r/gNDwDIwREs?f=cp&rs=3746102593&ruk=pSWVr8WySRfbnvgIBh6Ylw&u=9588be2b025ada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