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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违法,如带有侮辱的严重情节事件可判刑

这个是认证

时事求是 这个是VIP

2026-01-27 19:46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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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雷锋精神工作委员会理事张添强)

骂人是否违法?在微信群里骂人也违法吗?全国普法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2026年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将“公然侮辱他人”的骂人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否受法律规制,需要区分场景与程度。如私下口角相互辱骂且无人报警的情况一般不违法,但若发生在多人在场的公开场合(如街道、商场、会议室、微信群、朋友圈等),且内容含贬损、侮辱、捏造事实等性质,则可能触发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共场所和网络中骂人是违法的,但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满足“公然性”“侮辱性”和“情节严重性”三大要件。

案例一:市民王燕和刘君是朋友关系,王燕向刘君借款1万元,声称1个月后归还。刘君通过微信向王燕转款1万元,王燕收到款后未打借条,但过了二个月亦未见王燕还款,后经多次催要,王燕将刘君的微信拉黑。刘君非常生气,7月28日在大连市妇产医院门诊大厅偶遇王燕,刘君非常生气,一个箭步冲上去抓住王燕的衣服领,高声辱骂王燕,说王燕是“老赖”、“骗子”、“不要脸”,借钱不还还将自己拉黑,王燕见大听人多无法解释,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刘君一看王燕非但不还钱,还敢报警,又向王燕胸前吐了一口唾沫。

警察很快赶到,经调监控录像证实,刘君全称辱骂王燕,并向王燕身上吐唾沫,认定刘君当众公然辱骂王燕,情节恶劣,大连市沙河口区公安分局依照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刘君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市民宋林与黎针是朋友关系,一天黎针在一个有100多人的小区居民微信群中,说宋林在小区遛狗不拴绳,亦不清理狗屎。宋林看到微信群聊天记录后非常生气,伺机报复。一天,宋林牵着宠物狗带着5岁儿子在小区玩耍,儿子要撒尿,宋林便用一个饮料空瓶接尿,正好遇到黎针,便上前质问,“为什么在业主微信群中造谣说我遛狗不拴绳?为什么说我不清理狗屎?”,说到激动处,顺手将手中的饮料瓶中的尿液向黎针身上倒了下去,弄得黎针全身尿液。黎针非常生气,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很快赶来,经调取小区监控,认定宋林向黎针身上的液体是其儿子的尿液。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依照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宋林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针对此二案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依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及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况,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强调一点,对于在辱骂他人并有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险依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可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见,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比修订前处罚要严,罚款幅度也上升了。

案例三:67岁的李岩是大连市普兰店区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他家的承包地与邻居王虎家的承包地相邻,王虎在自己的耕地上种苹果树,李岩家种玉米,王虎家的苹果树树枝越过李岩家承包的耕地,影响李岩家承包的耕地上农作物的生长,虽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要求王虎家修剪自己家苹果树的树枝,但王虎却以各种理由置之不理。去年9月份的一天,李岩来到自己承包的耕地上,用铁锹把越过自己家地埂的苹果树树枝进行修理,王虎的弟弟王豹恰好好路过,便用手机拍了两段小视频,当日通过“抖音”和“快手” 发到社交平台上,并用文字注明: “评论一下这个东西怎么安排能有结果?”视频跟贴评论中有许多对李岩侮辱性语言。李岩说,本来屯子都不大,大家相互都认识,王豹发的视频没有注明“前因后果”,导致有些不明真相的老乡看到视频后问我,是否是视频上所说的,我故意毁坏别人家的果树?李岩将王豹起诉到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删除视频,并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岩、被告王豹均为农村居民,屯子不大,但被告快手账号关注度较高,视频跟贴评论量 98 条,粉丝量 1284 人。从评论内容看,有许多负面评论。从被告上传视频的配文看,“大家评论一下像这样人怎么安排他”、“评论一下这个东西怎么安排能有结果”,主观上有将视频展示的内容引导公众进行评论的目的,客观上有部分公众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负面评价,最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快手平台上发表的视频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并在关注度高的快手平台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针对此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是开放平台,在网络上以真人真事发布视频,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再配上带有侮辱性的画外音或文字,属于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的行为,致被“曝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因辱骂导致受害人抑郁或自杀的严重情况,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加害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要强调的是,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认为加害人构成犯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自诉过程中,如果加害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是刚性约束,但文明的自觉实践,还要靠大家从心理上认同。没有道德根基的法律,终将丧失实效与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骂人,本质上是无视他人的人格尊严,伤害他人的社会评价,甚至损害他人的精神状况的一种暴力。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遵循“真实、客观、尊重”的言语原则。不仅要谨言慎行,也要恪守道德与法律底线。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从前述三个真实案例看,在网络上和现实公共场所公然辱骂他人、向他人身上吐唾沫、泼尿液不是“小事”,而是有明确法律红线的行为——轻则赔礼道歉、罚款甚至拘留,重则面临刑事追诉。但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是否“公然”、是否“针对特定人”、是否造成实质损害或恶劣影响。日常中发牢骚、情绪宣泄若未达公然侮辱程度,一般不构成违法,但仍建议恪守“真实、客观、尊重”的言语底线。法律禁止骂人,既是对个体精神安宁的守护,又是对公共空间清朗的维护,更能够从源头预防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民族的言语是丰富多彩的,希望市民遇事多“换位思考”,多一分耐心和包容,少一句恶语相向,多一句暖心话语,既能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又能维护好人与人之间情分,确保家庭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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