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雷锋精神工作委员会学雷锋先进人物张添强)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新型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增列并给予行政处罚,为新形势下的公共安全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今天就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特邀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团队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跟市民进行热点解析。
一、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送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
王金海律师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完善涉未成年人相关条款,是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此项规定是出于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及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到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4年10月份,大连某中学学生小强与同学小川发生口角,小强伺机报复,便约同班同学小利、小铁去找小川评理。下午课间休息时,小强发现小川在操场上玩,便带领小利、小铁去找小川评理,结果言不投机,便打了起来,小川被三人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学校老师报警,大连市金普新区公安分局对小强、小利和小铁三位同学分别给予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但考虑到三人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书中注明“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也就是说,尽管三人校园欺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因其刚满14周岁,依法不用送拘留所实际执行。
李鑫律师说,公安机关对小强等三位同学给予行政处罚的主要理由为校园欺凌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此之前,还发生过类似校园欺凌事件,给小川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小川的家长本着今后友好相处的原则,对小强给予谅解,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处理。对于一年内二次以上对同学进行校园欺凌的恶劣情况,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可以执行拘留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从2026年1月1日起,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处罚法并给予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不再注明“不予执行”,而是可以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王金海律师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去看守所执行处罚,堵住了未成年人违法后尽管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亦不执行的漏洞,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对不处罚或未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须依相关法律采取矫治措施。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利于打击校园欺凌行为,防止校园欺凌行为进一步侵害更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宠物咬伤他人的,可拘留宠物主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林海玲律师说,长期以来,全国各地虽有按时为宠物打疫苗、禁养烈性犬、遛狗需牵绳等地方法规,但因缺乏具体的执法依据,遇到宠物伤人、噪音污染等投诉,公安机关难以介入,仅能警告或罚款,受害人的损失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导致宠物伤人事件屡禁不止。《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前,仅对“干扰他人生活”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作出规定,且处罚较轻。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填补了对源头饲养危险动物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伤人行为的处罚空白。
环卫工人李兰在甘井子区光明路正常清扫马路,发现一条未拴绳的黑狗向她跑来,李兰吓得撒腿就跑,结果右腿被黑狗咬了一口。狗主人孙利得知自己的宠物犬咬伤李兰后,主动承担了李兰的医疗费和打疫苗费用。李兰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给孙利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孙利养的黑狗有证,并且按时打疫苗,只是当天挣脱了绳子跑到大街上,未给予孙利行政处罚,但将案件卷宗转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告知李兰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代理李兰将孙利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孙利赔偿营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后经法院调查,孙利又赔偿李兰损失5000元。
林海玲律师说,针对环卫工人李兰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修订前,公安机关给予狗主人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李兰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这种情况,可处狗主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王金海律师说,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有关故意伤害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情形,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不等。
林海玲律师说,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在全国层面明确对违法饲养危险动物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此次修法直击“狗患”痛点,把过去“赔钱了事”的民事追责升级为行政拘留,标志着宠物管理从私事变为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问题。因此,市民如果收养宠物犬,一定要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登记办证、外出时佩戴犬牌、使用不超过2米的牵引带、大型犬戴嘴套、及时清理粪便等,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建立“相对”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马铭泽律师说,一个人受过行政处罚对其人生影响是非常大的。尽管法律规定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但在涉及考公务员、老师、会计师、国企负责人等职业,在组织部门调查及相关单位申请查询时,公安机关应当如实提供。
二个小学六年级的男同学对另一男同学校园欺凌,导致受害同学头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二个小学六年级同学(小闯、小印)均未超过14周岁,未给予行政处罚,但相关病历、鉴定报告及当事人调查笔录均保存在公安机关档案中。
后来,小闯同学大学毕业并考上公务员,组织部门要求小闯到住所地派出所开具一个《无犯罪记录证明》,结果公安机关将其在小学6年级时故意伤害同学并导致同学轻伤的事写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尽管小闯同学不是犯罪,但组织部门却拒绝录用他。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代理小闯向大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公安机关删除小闯在小学六年级时对同学进行校园欺凌并将同学打成轻伤的相关记录。公安机关代理人认为,小闯同学尽管违法行为在其14周岁之前发生的,也不构成犯罪,即便受到相应处罚也应当给予“封存”,但组织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涉及职业限制,公安机关就应当“事实求是”地把小闯所有的违法行为给予提供。最终由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也明确小闯的行为不是犯罪,只是供组织参考,没有向不特定的人披露,亦没有违反封存制度规定,复议机关没有认定公安机关违反法定职责。但考虑到小闯自身也需要一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也重新为小闯出具了一份新的《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删除了当年校园欺凌的相关记录。
王金海律师说,为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减少“标签化”负面影响,以制度善意激发向善动力。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马铭泽律师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称治安违法处罚的“封存”也是相对的,如果一个学校要聘用一名老师,完全可以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查询要录用人员是否有相关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并出具书面的相关证明。依法进行查询的学校,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由此可见,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只是针对公众而言,但并不能“对抗”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文章中涉及的案件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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