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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自愿履行义务……”

遵义市头条

2025-12-03 22:43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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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赔偿款≠终点

罗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支付维修费11000余元。然而,由于罗某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张某只获赔了罗某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罗某以为交强险的赔付已让事情画上句号,未曾想事后竟收到了张某投保保险公司的一纸诉状。


原来,张某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其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赔偿了剩余维修费9000余元,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获得向侵权人罗某进行追偿的权利,遂将罗某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基础,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随即开展调解工作,既释法明理,又兼顾情理,全力推动双方达成共识。


暖心调解,让责任“落地”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依法享有追偿权。


调解现场,法官结合法律条文,向侵权人罗某清晰阐释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罗某明白自身义务的法律依据。


张某的车辆受损后,正是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才让他能尽快修复车辆、恢复正常使用,减少替代性交通费用。如今你履行赔偿义务,是承担自身过错带来的责任……。

罗某

法官,您说得在理,这件事确实是我的责任。我现在就去银行取钱,把钱赔付给保险公司。


法官诚恳耐心的沟通,让罗某彻底打消了顾虑,当即表态要履行义务。


见罗某态度积极、履行意愿明确,法官当即决定休庭,给予其取款时间。仅十多分钟后,罗某便携带9000余元现金返回法庭,当场将理赔款足额交付给原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没想到调解这么高效,短短时间就把问题解决了,太感谢法官了!”拿到赔偿款的保险公司连连致谢。最终,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实现了即时履行、案结事了。


本案的成功调解并当场履行,是仁怀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它不仅有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效率,更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起读法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供 稿:仁怀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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