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元“保温杯”骗局:京东商家涉虚假宣传,平台监管责任悬空
一层薄如蝉翼的塑料布,包裹着核桃大小的茶隔,电商平台的信任基石正被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交易悄然侵蚀。
3.17元“保温杯”骗局,电商平台信任基石正被侵蚀
“我支付3.17元购买的是保温杯,不是一个孤零零的茶隔!”收到包裹的“邱正”(化名)气愤地说道。2025年11月12日,他在京东商城“百姓生活日用小店”被一款宣称“保温、保冷、双层不锈钢、容量500-1000毫升”的316不锈钢保温杯广告吸引下单。


【图一:”京东商城“百姓生活日用小店”页面上,醒目标语烘托着紧张抢购氛围。一款宣称“保温、保冷、双层不锈钢、容量500-1000毫升,”的316不锈钢茶水分离杯子车载保温户外水杯大容量男女便携保温杯,不推荐买。上有视频宣传,内容:【你来,这个杯子,你给多少,50,给你个机会,带你砍一刀,那30,也用不了,我这是800毫升的大容量,里外都是加厚不锈钢的,还是个新升级316不锈钢,双层加厚抽真空的内胆,冬天保热水,夏天可以保冷饮的,一年四季,都可以用,配的过滤,】,仅售3.17元。】
五天后,2025年11月17日包裹如期送达。拆开包装的那一刻,愕然发现包裹里“根本没有保温杯的踪影”,只有一个核桃大小、用作茶隔的塑料"小网格"。宣传图中时尚大气的保温杯与手中这个毫不起眼、功能单一的小配件,仅用一层薄塑料布包裹,没有任何产品包装、生产信息,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图二-图三:京东商城“百姓生活日用小店”宣传称【“保温、保冷、双层不锈钢、容量500-1000毫升,”的316不锈钢茶水分离杯子车载保温户外水杯大容量男女便携保温杯,变成一个一个核桃大小塑料"小网格“茶隔”,没有任何产品包装、生产信息,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一、 骗局架构:商家故意误导与责任逃避
这起3.17元保温杯骗局的核心策略,是商家精心设计的“宣传与实物分离”手法。
商家在商品页面上使用了极具诱惑力的保温杯宣传视频和图文,却在实际发货时调包成毫不相干的茶隔。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伎俩不是无心之失,而是有意识的欺诈。
更值得玩味的是,该商家在商品页面特别标注“不推荐买”的字样。这种看似矛盾的提示实则是为日后推卸责任埋下伏笔。


【图四、图五:京东商城“百姓生活日用小店”宣传称【“保温、保冷、双层不锈钢、容量500-1000毫升,”的316不锈钢茶水分离杯子车载保温户外水杯大容量男女便携保温杯,变成一个一个核桃大小塑料"小网格“茶隔”,没有任何产品包装、生产信息,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一方面用夸张宣传吸引点击,另一方面又用隐晦提示为自己开脱,玩了一场精心策划的心理游戏。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经营者必须确保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而本案中的“三无”茶隔,连最基本的产品信息都没有,完全不符合法规要求。
二、 维权困境:从承诺到推诿的平台应对
在发现问题后,“邱正”与京东客服展开了一场令人失望的维权拉锯战,这个过程揭示了电商平台消费维权机制的诸多漏洞。
“初次接触”时,工号305044的客服人员核实订单信息后,还明确表示这是商家“发错货”,并承诺安排换货流程,热心叮嘱“邱正”:“请您在家等待快递员上门取件。”
然而,“承诺的上门取件始终没有兑现”。
随后,京东客服工号225225致电“邱正”询问处理意见。当“邱正”明确质问:“我买的是316保温杯,却收到一个三无小茶隔,你们是如何监管的?这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电子商务法》吗?”时,对方竟然“直接挂断电话”。
更令人不解的是,京东商城客户纠纷页面随后显示“已经处理完毕”,但问题并未得到任何实质性解决。这种流于表面的处理方式,反映出平台对售后纠纷的敷衍态度。
三、法律分析:明确构成的消费欺诈与平台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例“明显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本案中,商家以“保温杯”为主打宣传,实际只发送了茶隔,直接违反了这些规定。
那么,平台该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曾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出提醒,要求其“落实平台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证照信息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而京东平台在此事件中,显然未能完全履行这一监管责任。
四、深层剖析:电商“新套路”与监管挑战
这起3.17元保温杯骗局并非孤例,而是当前电商环境中日益猖獗的“低价诱饵”式欺诈的缩影。
随着电商行业发展,一些新的欺诈手段层出不穷。有消费者“吐槽”:“一顿操作猛如虎,一看价格原地杵”。更有商家利用技术手段研究规则漏洞,隐藏“多买多省不可拆单退货”等限制条款。
这类低价欺诈往往利用了几种心理机制:
“金额小,维权意愿低”:多数消费者因损失金额小,不愿投入时间成本维权
“平台问责难”:平台往往将责任推给第三方商家,自身责任认定模糊
“证据固定难”:商家常使用宣传与实物不符、虚假描述等打擦边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禁止“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行为。然而,实践中仍面临“技术壁垒,如“后台代码违法”证据难以提取”。
针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导致的造假、欺詐等,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乱象就难以通过市场自净机制得到纠正。
五、破解之道:多方共治与维权指南
面对这些日益隐蔽的电商套路,需要消费者、平台和监管机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
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权需要采取系统方法:
“立即固定证据”:保存商品页面截图、交易记录、与客服沟通记录、收到的商品照片等
“向电商平台正式投诉”: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投诉,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向监管部门举报”:通过12315平台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家违法行为
“寻求法律救济”:如造成实际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和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平台方,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证照信息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消费纠纷发生时,积极配合解决,而不是推诿塞责。
监管创新也至关重要。应当“完善执法标准,细化新型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破解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同时,监管部门应“强化技术赋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构建非现场监管体系,实现对价格波动、虚假交易、违规广告的实时监测和精准打击”。
法律的白纸黑字与现实的维权困境形成鲜明对比。《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平台面前,不应只是一纸空文。
当3.17元可以买走一个企业的诚信,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作为消费者的尊严,更是整个电商生态的信任基石。
唯有平台坚守底线、监管精准发力、法律不断完善、消费者积极参与,才能破解网络购物领域的新问题新乱象,让价格回歸理性、竞争回歸公平、消费回歸放心。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真实宣传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