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牙·讯|四川省成都市一口腔诊所因在未取得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射线装置进行诊疗活动,被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诊所自2025年3月6日开始提供口腔医疗服务,期间安装并使用了1套SS-X10010DPlus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Ⅲ类射线装置)。
调查发现,截至2025年3月13日检查时,该诊所已使用该射线装置共为91人次提供诊断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向该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2025〕JT5号),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诊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对该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内容图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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