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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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李某驾驶涉案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车、挂车与张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徐某,分别挂靠在甲、乙运输公司名下,司机李某系徐某雇佣的驾驶员。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财险公司向张某某继承人赔偿98万元后,向徐某追偿,要求徐某作为挂车的实际车主,偿付其对外赔付金额的50%。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 重型自卸半挂车是否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从自身属性角度而言,挂车是相对于牵引车而言,只有在牵引车的牵引控制下才能上路行驶。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状态为牵引车牵引挂车,因此,牵引车和挂车二者应当视为一体。 因案涉挂车不属于需要强制缴纳交强险的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某财险公司进行追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某财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某财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黄凯
供稿: 刘琪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法院 编辑:石慧
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法院能冻结收款账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