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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储存半导体材料,双方签订了一份《冷库仓储合同》,合同明确了仓储面积、仓库温度、货物验收、费用支付及结算等内容,在 违约责任条款 部分约定:由于科技公司原因造成物流公司或者第三方损失,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在物流公司的仓库内储存了光阻剂等半导体材料。每当需要发货、提货时,科技公司都会提前告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提货的批号、数量等信息,物流公司则配合对相应货物予以放行。
2020年6月,行政机关到物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冷库储存了科技公司存放的EPG、ENP等批次的光阻剂,该光阻剂为第三类易燃液体,属于 危险化学品 ,但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均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故责令物流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在其后分别对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认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物流公司 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行为,故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科技公司 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故对科技公司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后,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分别向行政机关缴清了各自的罚款。物流公司认为,其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因科技公司原因导致的损失”,应由科技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作为仓储方,应当遵守危险品存储相关规定,其在合同履行中对科技公司交付仓储的货物予以了确认,没有提出异议,后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因为 自身未尽到法定的审查、注意义务 而承担的财产罚,应由其自行担责。物流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有观点认为, 民事合同应依法履行,合同履行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的,应认定构成民事违约。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损害发生后的追偿权已有约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一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相对方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也有观点认为, 合同履行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违约。行政处罚的罚款能否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应当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效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等因素。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01
就本案而言:
首先,案涉合同约定了委托储存的货物是半导体材料,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品类。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是因为企业存储了EPG、ENP等批次的光阻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但上述光阻剂确属半导体材料, 并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 。
其次,物流公司作为仓储方,应当知晓仓储货物的具体情况, 负有验收和管理的法定责任 ,并遵守危险品存储的相关法律规定。
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提货批号信息中多次提及EPG、ENP等信息,照片及视频中亦显示仓储货物的包装上有相应的危险品标识,对此,并无证据证明物流公司曾向科技公司提出过异议。
故可以认定物流公司对科技公司交付仓储的货物进行了确认,并不存在科技公司故意隐瞒和违约的事实,但按照法律规定物流公司作为仓储经营人,应当对科技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核确认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02
03
例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启 示
作 者
俞水娟
苏州相城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吕长城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庭
综合组组长
来源:江苏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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