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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婺城区:被指招标中标“一家亲”交通局姜局长:没有利害关系

企业家日报

2024-02-02 18:36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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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负责人和中标单位负责人是堂兄弟?

据群众反映S315三门至龙游公路婺城330国道至龙游界改建工程(虹戴公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于11月10日公布中标结果,中标人为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浙江泓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正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反映人反映招标代理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章劼)与中标单位联合体成员浙江泓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正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多次向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局、婺城区交投及金华市交通局等部门举报其依法中标无效。

反映人提供的相关事实:

1、章劼: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婺城区白龙桥镇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商务大厦1幢810室0579-82251151)负责人,本项目的实际招标代理的组织参与者。

2、章浩:金华意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婺城区白龙桥镇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商务大厦1310室0579-82258212)法定代表人

金华意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智隆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

3、浙江泓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婺城区白龙桥镇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商务大厦1309-1310室0579-82258209)股东:浙江智隆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

4、浙江正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婺城区乾西乡坛里郑村泰达路118号)股东:浙江智隆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

5、浙江泓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正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

6、章浩、盛郁聪为浙江智隆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婺城区白龙桥镇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商务大厦1311室0579-82229156)股东,章浩持股比例11.010959%、盛郁聪持股比例1.65%。

7、章劼先后在浙江智隆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华意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浩)、金华宏创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几个单位工作,工作的单位为章劼发放工资及缴纳相关保险。金华意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浩)、金华宏创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泓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正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均为浙江智隆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章浩是浙江智隆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8、章劼现为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章浩(2015.7.17至2017.1.12)盛郁聪(2017.1.12至2018.9.14)均为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原负责人。章浩、章劼是叔伯兄弟关系(血亲),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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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办公区关于项目公开资料


婺城区交通运输局姜局长:“是堂兄弟但没有利害关系”

1月19日,记者来到婺城区交通运输局采访此事,姜局长告诉记者说:“这事情我知道,通过调查和咨询了相关的律师给他了正式的答复,章浩、章劼是堂兄弟关系,但不是直系亲属,两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没有利害关系,他认为是他们是堂兄弟,还一起工作过就是存在利害关系,这个由法律来界定的,谁举报的我也知道,有利害冲突的三个公司投标他没有中标就举报,他(投诉人)在司法局走行政复议呢”。

随后,姜局长叫来负责分管副局长李局长,李局长表示,我们招标都是通过专家评标评出来的中标单位,都是在专家库中抽取出来的,中标单位不是我们局里说了算,是由专家评分决定的。

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局回复材料


律师说法

记者咨询了招投标领域的专业律师,律师告诉记者,按法律法规和交通局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此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通常指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应商,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列入政府采购的相关团体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制度。)。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那么,此事是否涉嫌违法违规串标问题?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我社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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