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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深圳多名男子因组织男人卖淫,被判刑!

柠茶讲故事

2024-01-17 09:0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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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这起组织卖淫案例中,我们被带入了一个涉及卖淫、组织犯罪的网络,窥见了其中的罪行和个体的角色。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案例揭示了犯罪的复杂性,涉及到组织者、协助者,以及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其中,对于组织者的定罪与量刑成为争议焦点,引发了对于法律如何界定组织卖淫的深入思考。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杰、廖某军、王某鹏伙同陈某(英文名ANDY)、KAVIN(两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经营位于本市福田区XX大厦5栋的新活力足浴店。

  该店招募二十余名男技师,以足浴为幌子,以被告人黄某杰、廖某军租赁的本市福田区XX大厦X栋XX和X栋XD房为场所,为同性恋者提供有偿性服务,按提供性服务的方式不同由卖淫男技师从顾客处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费用,而该足浴会所从顾客处收取人民币110元至120不等的房费,并从卖淫的男技师的每单卖淫活动收入中收取人民币20元的管理费。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杰作为新活力足浴店的登记业主,代表上述投资人全面负责该足浴店的管理工作;

  陈某负责该店的财务,负责每天收取足浴店的营业日报表、营业款、每月给雇佣的员工发放工资等;

  被告人李某强、金某军作为足浴店的经理,与被告人黄某杰共同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负责技师的招聘和管理、向顾客介绍卖淫项目和收费情况等,在领取每个月人民币2500元至2700元固定工资的基础上,从男技师的每次卖淫活动中提成5元至7元。

  被告人曾某寿、张某、李某伟作为足浴店的收银员,明知足浴店是组织男技师为同性提供性服务的场所,仍按照被告人黄某杰、李某强、金某军的安排,负责开设单据及收取男技师卖淫时的“管理费”和房费等费用。

  2015年3月17日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将本市福田区XX大厦5栋的新活力足浴店查获,在店内抓获被告人廖某军、王某鹏、李某强、曾某寿、张某、李某伟以及从事卖淫活动的违法人员刘某、邓某等人。

  法院判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杰、廖某军、王某鹏、李某强、金某军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伟、张某、曾某寿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典型意义:

  卖淫的核心特征是以盈利为目标,向广泛的人群提供肉体服务,不仅限于异性交往,还包括同性涉及生殖器接触的其他淫乱行为,组织男性卖淫也被认定为犯罪。

  结语:

  这一组织卖淫案例凸显了我国法律体系在处理类似罪行时的挑战与复杂性。

  首先,对于组织者的定罪标准需要更加明确,以避免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其次,对于协助组织者的处罚,应当更具弹性,考虑到不同个体在犯罪网络中的实际作用。

  此外,加强对于类似商业场所的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防范此类犯罪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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