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我省2023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报有关事项要求。符合相应条件的,运营服务补贴最高可申领3万元,充电费用补贴最高可申领2000元。
补贴对象及条件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资金补贴对象为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所有人,下同)。除须满足运营服务补贴、充电费用补贴相关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 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且补贴资金发放前未发生过户行为(即未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
- 须为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的车辆,用于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及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通知还划定运营服务补贴标准、
充电费用补贴标准
并明确运营服务补贴
和充电费用补贴不能重复申报
运营服务补贴标准
1.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重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3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轻型及以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2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1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2.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运车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按中大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0.8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3.新能源城市环卫车(以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为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的,按中重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充电费用补贴标准
个人及其他领域车辆(不含已申请运营服务补贴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自愿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含),逾期申报不受理。用户可通过登录“海易办”移动端APP或小程序、关注“海南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申报。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后,补贴资金审核发放采取“资格认定-确认车辆接入情况-周期性数据核算-确认符合补贴标准要求-结果公示-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
特别提醒
上述通知还明确,每辆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享受一次补贴。
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申领补贴。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补贴范围。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