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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营业执照来了,变化太大!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省税

2022-08-1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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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营业执照大变!2022年9月1日,照面内容将有重要调整!国家还宣布!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2022年底前,实现全国互通互认!更重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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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营业执照,大变!

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市监注发〔2022〕71号:9月1日起,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将有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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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划下重点: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

3、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

4、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5、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6、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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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营业执照具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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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子执照

2022年底前,实现全国互通互认


6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

该意见中重点:

1、依托身份认证国家基础设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认证资源,加快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2、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

3、完善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规范,健全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服务体系。

其实,早在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明确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文中重点:

1、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2、提升电子证照应用能力

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

3、加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

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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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新规

新公司、个体户还敢不记账?不报税?


近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

该文件中明确:新办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 ,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个体户你还敢不记账不报税吗?

1、做账是必须的!

在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建账。

2、报税也是必须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批下来后,首月建完账后,在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进行纳税申报。

注意了,不记账不报税后果很严重 

☑ 不能贷款买房

☑ 不能办移民

☑ 不能领养老保险

☑ 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2万元

☑ 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

☑ 企业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将上门查账

☑ 长期不报税,发票机被锁

☑ 进入工商经营异常明了,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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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大变

“一码集成”,发证即监管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濮阳市在全国首家推行了“一码集成”、实现“一照准营”改革。

“一码集成”改革,是指在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把许可信息以“二维码”形式,加载到营业执照上,从而实现“一照准营”。

目前,此项改革已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等事项开始实施,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到全市32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该项改革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承诺即准营,企业领取告知书,签署递交申请书、承诺书,即可获得准营资格;

二是有码即获证,企业只需在经营场所悬挂加载许可信息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是发证即监管,将事后监管前移,及时列入监管计划,实施“证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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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开经营范围“5个坑”

附:公司注册流程及财税处理

一、经营范围顺序随便排

那些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按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为该企业所属行业,而税局稽查时,选用的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当心吃亏。

二、经营范围越多越好

有些财务人员害怕以后遇到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发票,就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三、没考虑核定征收

如果新设企业打算申请核定征收,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如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是不能核定征收的。详情请参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

四、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随便填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子公司的营范围不需要在母公司经营范围内。但是,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五、经营范围随便抄

网上经常会列举各行业常见的经营范围。小编建议,这类帖子看看参考下就可以了,别全抄啊,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

提醒各位纳税人,经营范围并不是你想做啥买卖填上就可以,很多你想做的事,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公司注册详细流程及开办费财税处理,请收好!


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确定公司名称

确定公司类型、名称,在线提交核名申请。

企业名称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成形式

申报方式: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有效期限: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






第二步:准备材料,提交审批

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等,提交企业开办申请,通过后取得《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需准备的材料:

1、公司名称

2、法人及全体股东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姓名、地址、身份证号);

3、法人及全体股东个人U盾(U盾作为网上电子签名使用);

4、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

5、公司章程;

6、注册地址及使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摊位合同、无偿使用证明等);

7、经营范围;

根据《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也可通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网站查询)


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


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按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为该企业所属行业


8、法律、行政沄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小贴士:不同省份申请材料可能有所差异,具体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第三步:审批通过,办理执照





第四步:办理刻章

凭营业执照,可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印章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





第五步:税务报到、银行开户等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税种,当月建账;首月建完账后,在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基本账户等全部银行账号



筹建期开办费财税处理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时间。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工资、办公费等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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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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