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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长遭男顾客三次咸猪手:“耍流氓很清醒,被戳穿装醉酒”

这个是认证

姬鹏

2022-06-29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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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一家餐馆内,一位女店长遭男顾客三次咸猪手的事情引发舆论关注。按照女店长的说法,她起初以为男顾客不是故意的,“第三次”才忍无可忍,所以才追出门去指责了他;然而吊诡的是,男顾客的朋友却告诉女店长“他喝醉了”,对此女店长强调,当时男顾客走路并没有表现出喝醉的样子(双方对峙时,男顾客“装作”往后倒了一下,女店长认为男顾客是装醉),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从流出的监控视频也能“看得出来”。

要知道,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我们很难说男顾客是喝醉还是装醉。只能是基于女店长的说法和流出的监控视频进行先入为主的判断。可让人感到疑惑的是,不管是男顾客的朋友,还是被咸猪手的女店长,都好像默认了喝醉状态下的咸猪手可被原谅,甚至放眼到更广阔的事例中,也好像存在这样的认知。

以至于在喝醉和装醉之间,就天然存在耍流氓的空间。之所以这样强调,并不是否认酒精可致使人行为失当的基本原理,而是我们需要明确,就算一个人在喝醉状态下耍流氓,也是要受到惩罚的。要不然,当喝醉成为耍流氓的免罪牌时,装醉就会成为耍流氓的辩护词。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的逻辑是,在认同酒精可致使人行为失当的基本原理下,我们需要追认前置的责任。就如同现阶段对醉驾的惩罚一样,与其说是对醉驾的惩罚,不如说是对醉驾的轻视或无视进行惩罚(不管是否造成坏结果)。

这个道理说回到喝醉耍流氓的行为上,其实就是:如果一个人喝醉后大概率会做出不适当的行为,那么最好不要喝醉,或者喝醉时要有监护人,否则就需要对喝醉状态下的不适当行为负责,具体怎么处罚,可根据伤害度、破坏面、影响力进行定性。基于这个前提,显然装醉作为托词的逻辑就瞬间坍塌了。

另外,在具体的反耍流氓实践中,被侵犯的对象(女性居多)除却顾虑个人感受,还可能考量利益得失。就以女店长来讲,其实在男顾客“第二次”咸猪手后,她就已经明白他是故意的,但策略上却选择了“躲着他”。就此女店长直言:“我不想把事情闹大,不想影响到我店里的生意、影响到别的客人。”

在某种意义上,女店长已经算是做到最大限度的容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次不说,二次不提”。当然这里面也存在判断上的延迟,也就是“第一次”后,女店长确实不好作出准确判断,至于“第二次”后,在基本上确认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只是“惹不起你,我就躲起”的“识时务”策略。

平心而论,女店长在面对男顾客的三次咸猪手时,各个阶段的表现可以说是“很标准了”(主流评价)。如此强调,其实是很扭曲的,因为在耍流氓事件中,当我们最终只能退到受害者该怎么做更好的时候,就意味着侵犯者注定不会就此收手。

于此在看待耍流氓的行为时,就算要兼顾喝醉状态去平衡性的审视,但是为避免装醉的横行,那么在考量喝醉之于行为失控的方面,就需要更为审慎,起码不该把这个难题直指受害者。毕竟,真正该面对这个问题的人是侵犯者,因为自己是喝醉还是装醉,只有自己最清楚。而只有在惩治层面上做到这样的审慎,在喝醉和装醉之间,才不会生出狡辩之词。

与此同时,有人提出男顾客之所以会多次咸猪手女店长,就在于前两次得手后女店长没有反抗,所以认为女店长“同意”了男顾客的咸猪手。坦率地讲,提这种问题的人很是令人讨厌,但是问题本身却值得玩味儿。

我们很清楚,在语言上,同意至少有心理上的同意、事实上的同意、规范上的同意等多种含义。但是对于一件事情的看待,同意并非单纯的事实,或主观的感受,其中还包括一定的社会评价。如此来看,显然“女店长没有反抗”等于“女店长同意”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

因为既定的事实是,男顾客跟女店长不熟,所以他的行为怎么说都是不对的。甚至哪怕女店长从始至终都没有察觉出来被冒犯,那么单纯的以监控视频审视,男顾客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因为对于耍流氓的行为来讲,它更在于基于客观事实(男顾客和女店长不熟,所以“触摸行为”就是咸猪手)的评价,而非是受害者有没有及时作出反抗的举动。

# 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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