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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拒绝“996”,用人单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碧海行舟

2022-05-0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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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两个月后,马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马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马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其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以及工作的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话题延伸:

1.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

第一,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制定和公示程序合法;

第二,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为“严重”本身就可以写进规章制度里,如“下列情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逐一罗列,表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出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并由其签字确认。

2.企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却苦于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规定作为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罗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的自然条件、单位迁移至外地、劳动者所在部门的撤销等。


声明:

文中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涉事民事主体及公司的隐私权益,文中出场人名、公司名均使用的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碧海行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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