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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多少赔偿金?

碧海行舟

2022-02-1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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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劳动者主张:2021年3月,申请人就职于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一职,月工资为4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五日,每日八小时,系全日制用工。申请人任职期间,通过企业微信在被申请人实际经营地A商业广场进行考勤打卡,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7月18日上午,在未与申请人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任何正当理由要求申请人当日交接工作并离职,并向申请人单方出具未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和解协议书》,要求申请人放弃劳动者相关权益,申请人不同意签署。同日下午,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将工作文件交付给财务主管并清空申请人私人物品。

截止本案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亦未履行法定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于2021年7月18日解除?

2、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观点阐释】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用人单位于2021年7月18日单方出具未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和解协议书》,且要求劳动者将工作文件交付给财务主管并清空申请人私人物品,虽未出具书面离职文件,但以实际行为表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被迫于该日离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用人单位主张,其以劳动者不胜任其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实际上,根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了定义:“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且其规章制度并未无相应岗位的具体规定,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调解结果】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扣除社会保险参保中个人缴纳部分后的工资、一次性支付补偿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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