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最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02.26和1953.01.02)中规定“养老待遇”,经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的法律规定为“基本养老保险”。 建国初期的“养老待遇”似乎带有前苏联的色彩,是单一的个人“本企业工龄”和“本人工资”的对应关系。而后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则具有西方等国外色彩的舶来品,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缴费年限”、以“多轨制”缴费的个人缴费、缴费的“比例”、待遇的“指数”等。而“比例”不是数学中的比例(两个或多个比相等的式子a:b=c:d)。“指数”不是数学中的指数(指数是幂运算aⁿ(a≠0)中的一个参数)。 针对当前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简称《全方案设计》)中,从生活收入状况来看,劳动年龄段人员如果有工作,就有工资薪金收入;如果没有工作,失业有失业保险金或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老年年龄段人员有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或有超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个人资产收入,构成社会保障体系对个人的社会保障网。 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需要进步,我们应当“科学立法”,要完善适用于我们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将“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险改变为“劳动型”基本养老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重新认识什么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整体设计思想的理念,按照“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建议对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全面修改,细化系统研究和提出创造设计举措,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使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成熟、规范、实用、定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是以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为指导思想,而不是“多缴多得”。全面深化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是公平性,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这是基本的观念。 建设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务必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适从广大普通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设计模型,需要变革基本养老保险框架结构,设计制度超前、系统完整、方向明确、操作性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深化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只有思想一致,观念统一才能取得较大的进展: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而不能为“多缴多得”者买单;基本养老金不能“兼顾”而为各种身份的人买单;劳动退休金有保险期限而不能为长寿者买单;国家政府财政补贴为基本公共服务而不能为个人缴费(视同缴费)买单,因为个人缴费不能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发展。 我们要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一的缴费标准,制定社会统筹比率和个人缴存比率及自愿缴存比率适合各类人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退休金主要与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和个人统筹比的个人参数相关,重新基本养老金组成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与个人过去的工资薪金收入完全脱钩,与个人过去的身份无关。每年依据个人参数重新计算个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就达到调整的合理目的,因为有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可控性和维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关系的办法。 为了进行定性分析和对各参数进行量化处理,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用人口预期寿命和当地劳动工资水平这两个基本自然公共参数来描述社会的保障状态及设计其他参数。老年养老金百分率、年龄补贴率、劳动补贴率、劳动退休金百分率、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率、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等公共参数的制定与制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约束,用“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替换“退休”条件等将对基本养老保险有重大意义。 用“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替换“法定退休年龄”,建立、制定以劳动者完成社会工作量就可以领取劳动退休金的思想、规定。制定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和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适应不同劳动者的的需要。重新精细规划制定“提前退休”,制定、核定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彻底改变按工种“提前退休”的办法,提高目前我国“平均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制定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以补贴的激励公民积极参加社会劳动。 制定标准社会劳动年限和制定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及分别领取基本养老金是有终结、终止、停发的约束,也要细致的研究公民享受劳动退休金待遇的退出参加社会劳动。重新解读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和公民必要的参加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认识其合理性,没有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怎么能“保基本”和“可持续性”发展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 全面深化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是增强公平性、适用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要调结构、建机制,适合中国社会主义的科学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建立以下各种机制: 缴费机制(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分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投资机制(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具有优先权情况下保值增值的投资); 待遇机制(待遇按参加社会劳动时间均等分配和分别的计算、发放); 激励机制(对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给以补贴); 条件机制(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约束机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约束); 退出机制(领取劳动退休金和参加社会劳动的退出)。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关,需要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行,顾及法律之间的联系性和法律的全面性。重要的是各种建议、修改法律方案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来进行。 用“参加社会劳动”替换“缴费”、“视同缴费”、“实际缴费”, 用“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简称“劳动年限”)替换“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删除“视同缴费年限”, 用“比率”替换“比例”, 用“个人统筹比”替换“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用“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替换“法定退休年龄”, 用“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替换“提前退休”, 用“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替换“延迟退休”, 用“领取劳动退休金”替换“退休”, 用“老年养老金”替换“基础养老金”, 用“劳动退休金”替换“退休养老金”或“退休金”、“养老金”, 用“个人储老金”替换“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