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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

这个是认证

郝大海律师

2021-02-1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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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失效,但《民法典》不是简单对以往法律的复制和黏贴,《民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多个方面有了比较新的规定,有的地方表述与以往有较大出入,在这之后的民事案件的处理基本都要按照《民法典》进行,我们看看《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离婚财产的分割以离婚为前提,《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7种情形,分别为: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将“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离婚”,明确作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明确了离婚的条件、简化了离婚诉讼的程序,避免了多次起诉法院都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

离婚财产的分割,军人离婚属于特殊规定,离婚的数量较少,本文不进行讨论,本文单就一般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1、《民法典》规定了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离婚不成,则相关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不生效。

这个规定方便了离婚当事人,可以让离婚当事人放下戒心进行协议离婚。离婚当事人通过律师或者人民调解机构调解离婚,会比较高效的解决离婚问题,可能比直接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更高效,更能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2、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以上规定不包括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因此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不能再次起诉。

3、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女方如果抚养孩子并且无过错,可能多分财产。

但这一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均分的原则,如果一方创造财富明显多,并且另外一方有过错的话,有过错的一方可能会分的财产少很多。

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5.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6、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6.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6.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6.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6.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7.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7.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7.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8、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8.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8.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8.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诉讼中,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双方同意。因此对方如果要求对房屋的归属进行竞价,另外一方有权拒绝,这对于收入较低的一方是个有效的保障。

离婚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还需要检验,效果好不好,还不一定。

9、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这个规定在实践中也需要检验,起诉的时候没有起诉要求使用房屋的,法官就需要提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官一提示,对方可能会觉得法官偏向一方,这实际上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0、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离婚,一般不能分割夫妻父母名下的财产,即使这个房屋是夫妻出资的,但可以另案起诉其父母来处理。

12、离婚时,还没退休的,不能分割养老金;但养老金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和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实际上是婚内财产的约定,离婚的时候法院认可这种约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各种情形,离婚诉讼案件基本会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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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友1041715
跟我想的差不多;
2021-02-1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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