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卢某在深圳工作时因意外触电身亡,怀有身孕的妻子叶某思前想后,做了人工流产,随后要求分割丈夫的死亡赔偿金、补偿款。不料,公婆以叶某未经他们同意擅自打胎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公婆能否以上述理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呢?这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说法不同但是意思一样。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在非正常死亡情形下,侵权人对受害人亲属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受害人生命的赔偿。
也正因为这样的原因,死亡赔偿金不是受害人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死亡赔偿金以什么原则来分配呢?
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死亡赔偿金不是等额分割,而是会综合考虑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生活状况等因素,最后由法院决定分割的份额。
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此可见,卢某父母以叶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拒绝支付死亡赔偿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因卢某意外死亡,经深圳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政府部门调解,卢某雇主梁某及孙某共同赔偿55万元,屋主另外分别补偿共计10万元。
虽然雇主梁某及孙某未完全按协议按时支付赔偿款,仅支付了177000元,但是卢某父母卢某明、李某二人确已收到277000元。
由于该笔涉案款项既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赔偿项目,也未对死者亲属应获得的份额、方式进行分配或约定,法院根据公平、等分原则,叶某及卢某父母三人,每人各占三分之一。
根据相关计算标准,扣除卢某身故后必然发生的丧葬费后,依法判决卢某父母须支付叶某赔偿金、补偿金72761.3元。
此外,叶某作为死者的合法妻子,与死者父母一同,均是卢某死亡赔偿金、补偿金的共同共有人。
卢某父母在收到涉案死亡赔偿金和补偿金后,其中叶某的部分是代为保管的,拒不交付叶某的行为,事实上涉嫌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如果卢某父母经过法院判决,仍然拒绝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补偿金,就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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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渊说法
走法律程序,
公婆必输,
妻子是第一继承人和受益人,